法官的精神内涵和学习理念/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58:26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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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精神内涵和学习理念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社会发展迅速,法学日益显赫的今天,与时俱进地重谈“法官应具备的修养和素质”这一“老调”尤有必要。这也是法治社会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下面我就从精神内涵和学习理念这两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精神内涵——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谈信仰不是一件时髦的事件。信仰有时难免被功利主义者描述为骗人的咒语或荒谬无用的鬼话。但是,没有信仰,我们就会像一般没有罗盘、不辩方向的小船在大海中随风漂泊;没有信仰的人生,就会如同行尸走肉、空有躯壳。马•普顿尔说:“人活着就要用生命去解释自己的信仰。”有信仰才有目标,有目标才有动力,有动力才有成功。
法治之实现也是如此。如果失去信仰这个精神意蕴,“‘法治’不过是一个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我们注意到,中国的法治进程总是偏颇地强调制度的变革,而忽视观念层面的超越以及观念与制度的互动。毫无疑问,社会大众尤其是法律人或将来的法律人树立起一种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是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信仰?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其中的一些经典名句广为传诵。富有感情和哲理的金玉良言固然可贵,然而,真正的法律信仰从来不是、也无需是一种言辞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其存在方式。所以即使法学界以至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也不等于真正理解和回答了它的实践要求,更不等于法律被信仰了。我们“不要把信仰挂在墙壁上”,我们需要将它融入和内化到血液甚至骨髓中去,履践和完善于学习与生活中。
二、学习理念——基础与精粹意识相结合
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的社会。常言道:知识就是力量。但准确说来,掌握知识才有力量。而爆炸的知识反而阻碍人们去掌握。因此,如何使爆炸的知识内在于人,为人所知,就成了十分必要而关键的了。
在求知问学的崎岖长路上,长期以来,人们信奉的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这自有道理,但应适时改进。譬如法学,法学著作数以万计,法学论文更是浩如烟海,法律学子如不辨良莠,则终日皓首而难以穷经。实践证明,钻研还需精研,苦干还得巧干。求知问学是应当按部就班地形成体系,一丝不苟地打好基础,但不等于说是亦步亦趋,“重复建设”,而必须以最短的时间跃进到知识的最前沿,以最快的速度攀上学术的最高峰,以最高的效益摄取文化的最精华。因此,前两句话在新的时代可以改为“书山有路精为径,学海无涯萃作舟”。
以上两者,对于法官来说均至为重要。前者无后者则空,后者无前中则偏。信仰之力量巨大无穷,信仰之内容也绝非空洞虚无。“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唯有深明法治之理方能至信仰之真坚。所以,法治不在经典内,而在我们的学习中,生活里。
今天,法治理想在中国的真正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我们每个人尤其是正以或将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法律人进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而我们——新时代的法官应在树立法律信仰、培养综合素质方面先知先觉。我们庆幸,我们承担责任;我们凝重,我们任重道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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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8] 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 《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 《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编委会

第五条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编委会由农业部领导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农业专家和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省(市、区)农口系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省(市、区)主管农村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特邀编委。
第七条 编委会制定《年鉴》的编纂方针及长远规划,审定批准年度编纂大纲,审查《年鉴》终稿。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编委会例会,听取《年鉴》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审定下年度编纂大纲,确定有关其他事项。
各有关司局和各省(市、区)农口系统编委,主要负责指导本行业本辖区列入《年鉴》年度大纲的条目和稿件审查工作。

第三章 编辑部

第九条 《年鉴》编辑部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编辑部设在中国农业出版社。
第十条 编辑部由《年鉴》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特约编辑、编辑、编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年鉴》主编、副主编由编委会批准确定。主编由《年鉴》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年鉴编纂宗旨,决定编委会人员调整和督促检查编辑部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编委会年度例会的组织工作,初步审定年度编纂大纲并签发向编委会主任上报的相关文件;审核《年鉴》终稿并批准出版。
第十二条 《年鉴》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编委会确定的编纂方针,代拟起草年度编纂大纲和编纂体例;负责落实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计划的组织工作,最终形成《年鉴》的出版成果;承担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年鉴》特约编辑由各部门、省(市、区)的编委和特邀编委指定,通报编辑部。原则上由本部门办公室(综合处)主任(处长)担任。
特约编辑负责与编辑部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沟通。承担本部门特邀编委、编委成员变动调整工作;组织《年鉴》稿件的撰写与初审,并将稿件及时提交编辑部;提供下年度列入编纂大纲的条目;协助编辑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年鉴》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部负责《年鉴》的年度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印制出版、发行、广告征集等工作。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年鉴特约编辑年度工作例会,部署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任务,特约编辑、作者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编辑部要严格执行编委会的各项决定,全面

落实年度编纂大纲并组织实施,最终形成出版成果。未经批准,编辑部不得擅自出版《年鉴》。
第十六条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年鉴》特约编辑工作例会,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部署落实年度编撰任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向编辑部提供有关资料并支持《年鉴》工作。编辑部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编辑部在编辑工作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年鉴》编辑部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年鉴》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农业部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提供资料或参与撰写的人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防科工委拟定法规、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规章包括:

(一)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审核或批准的行政规章;

(三)国防科工委制定并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和行业管理规章;

(四)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内部规章。

第三条 拟定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和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起草

第四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基本任务提出规划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第五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分别提出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司,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委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

第六条 提出制订法规、规章建议,应当具备下列 内容:

(一)该项法规、规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无规定;

(二)该项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三)该项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该项法规、规章的完成时间。

第七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主任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委主任批准后,对规划或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起草的法规、规章,由机关各司(厅)分别负责起草。专业性强的法规、规章,由业务司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与配合。综合性法规、规章由综合部门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司参与配合。

第九条 法规、规章起草前,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规定的事项做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十条 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规章,起草前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报告。报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拟起草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起草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

(三)草案提纲;

(四)起草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起草的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与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委外有关单位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报其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对口沟通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委内有关司(厅)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司(厅)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写入草案。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的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规章将被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规范。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国防科工委制定发布的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不得用“条例”。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目冠以1、2、3。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编、章、节。

第十七条 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用词准确、规范,忌用宣传性、号召性语言和含糊词语。

 

第三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一并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起草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审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报委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对国防科工委发布的规章,报委主任批准发布;

(二)对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的规章,经委主任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对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草案,经委主任审定签署后,并附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审批。法规草案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实施细则的,还应当附送实施细则草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以国防科工委主任命令(令)或以委文件的形式发布。委主任令或委文件的行文规则,按《国防科工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密级的法规、规章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的补充、修改和废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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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 括: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管理与政策(含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有关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是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方向及主要支持领域,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下称《课题指南》);确定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综合平衡和协调;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验收、归档、及成果管理、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事宜。

  第五条 课题主管部门为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配合政策法规司编制研究计划;负责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司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课题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编制《课题指南》,于每年十二月份定向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请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初审后,以委托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课题及承担单位。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研究计划、下达课题。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追加软科学研究课题,并纳入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实行合同制。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主管部门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合同经政策法规司审批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由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各执一份。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已经实施的课题合同需修改、调整时,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课题的进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配合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提交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报告,并抄送政策法规司,由课题主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审查批准后撤销或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经费来源于拨款、基金、自筹等多种渠道。经费管理采取合同制,一次审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应开支的经费外,其余均应交还。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课题财务决算。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验收采取函审、会审等形式。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验收合格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司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二)《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或阶段报告);

(三)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四)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及理论与方法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操作使用手册和软件的测试报告。

(五)《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