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3:35:32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

王春胜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在研究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难解之迷。第一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第二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究竟处于什么样的态势?第三从境外毒源地每年进入我国的海洛因数量究竟有多少?第四毒品泛滥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第五吸毒成瘾后是否能够截断?第六毒品犯罪能否在短期内遏制住?第七毒品犯罪在未来的走向将会呈现什么样的趋势?第八人类能不能够战胜毒品?这可能是一个最大的难解之迷。难道我们对于毒品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否!如果说人类难以根除毒品的话那么也决不会听任毒品将人类消灭。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足: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等文件,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尽管与会各国代表对于如何进行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如何筹集禁毒资金和把有限的资会用于缉毒斗争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毕竟是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最终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与旧中国的毒品犯罪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世纪新一代毒潮泛滥的产物,更有其自身的新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术,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物质。(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1998年个田侦破海洛因的特人贩毒案119起,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JJ.克大案巾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柬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缅甸,l 4起是从云南转运过来。来自“金新月”的毒品,也从新疆进入我困。此外,来自俄罗斯及巾亚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内渗透。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开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困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网从我国过境贩毒的商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I曼j各地蔓延、发展,I|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4)因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44.5吨。至于未被查获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儿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问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年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李仕森从199 1年以来,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制毒物品22.6吨,麻黄素43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存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惊的“960l”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会成员,他们控制了香港海洛连因市场60—70%的货源,与国内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2)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山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人人高丁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3)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4)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旱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犯罪手段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他们利用汽车、火车、轮船、快艇、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陆路、海路和空中航线,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走私、贩运毒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1991年9月9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电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一般要经过设计定型鉴定和生产定型鉴定。对于技术转让产品、技术比较成熟的产品和有些技术不复杂,工艺工程简单的一般新产品或专利产品、派生产品、一次性产品,生产批量不大的新产品可进行一次性生产定型鉴定。
第五条 未经生产定型鉴定的新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进网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
(一)列入国家和部计划的新产品,由部科技司鉴定验收;
(二)列入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计划的新产品,由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组织鉴定验收,必要时可申请由部科技司组织鉴定验收;
(三)邮电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主持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的部科技司组织鉴定验收;
(四)部科技司除对国家计划项目负责鉴定验收外,对其他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相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将鉴定验收报告审查后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七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及人员;
(二)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三)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八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及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三章 鉴定验收方式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采用三种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方式:
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以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方式:
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组织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方式:
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可采用验收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验收的必要条件:
(一)设计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1.试制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2.经过运行试验,产品性能先进,稳定可靠,并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技术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技术条件、样机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全套设计图纸、试制工艺、使用说明书,可靠性估算、成本估算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研制总结报告、用户试用报告等。
(二)生产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1.经小批量生产抽查检验测试的产品,全面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2.经过运行使用,产品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推广价值;
3.具有满足批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装备,专用设备,测试设备;
4.技术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5.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例行试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包括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全套设计图纸、生产工艺、使用说明书、可靠性设计报告、成本核算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验收必须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新产品检测、例行试验、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列入国家和部计划的新产品,向部科技司申请;
(二)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共同完成的新产品,须经参加开发新产品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要开发单位牵头和其它参加开发的单位共同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应在申请鉴定验收时间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交四份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必备的技术文件,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收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半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发现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鉴定验收: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二)不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
(三)有争议的项目,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

第六章 鉴定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由申请鉴定验收单位推荐,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控制在七至十五人,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六条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开发者有答辩和解释的义务。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下,独立开展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若发现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有问题,可以不通过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结论并记入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要对鉴定验收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的人员,均应对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承担技术保密义务。对泄密、剽窃他人成果等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鉴定验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设计定型鉴定验收时,要审查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指标。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新产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作出结论。并对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定型鉴定验收时,要审查新产品在设计定型鉴定时指出的问题是否在试产中得到了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文的规定,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将所要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连同当年的科技成果及新产品鉴定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报送部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新产品,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申请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鉴定验收证书上的主要开发人员名单,是指对该新产品开发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对应聘参加新产品鉴定验收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国家计委〔1990〕计科技1810号文的规定,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此咨询费由被鉴定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格式附后)(略)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为加强我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事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事业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

第二章 事业单位职责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八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
一、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撤消产权登记,适用于撤消、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撤消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消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文件、资料。
四、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事业单位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验。
第九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九、其它。
第十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
一、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将填好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本单位产权登记证、表,建立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协商后可将其进行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八)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一)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
(三)对申报单位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承担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方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处置;
二、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及所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均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处置权限以外的资产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可凭核准部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事业单位出售资产,须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经核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为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文件;
三、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单位章程副本;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报告书;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单位终止财务决算及财产清查报告书;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等文件或上述事项变更后的批件;
九、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十、产权登记汇总表、总结报告及载有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十二、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声明书等明确产权归国有的法律文件;
十三、对外投资的依据,在合资、合作、联营过程中的审批文件、协议、合同、章程、资金(资产)划拨的原始凭据(影印件);
十四、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及投资效益的回收记录;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档案专人负责制,并按照产权管理,投资管理,合资、合作、联营管理,出售、报损、报废管理等不同管理形式分别进行归档。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及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期做出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制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