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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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8月23日(57)院请字第13号请示收悉。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邢震北的请求既不是诉讼,也不合请求公证的办法,人民法院似无从处理。如果双方所立字据能证明属实(函询对方后得到答复也是证明方法之一),也没有对方不是出于自愿或协议违法的情形,则邢震北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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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乡、镇可以受县级卫生部门的委托,设兼职药品检查员,对本乡、镇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生产(配制)、销售、购进、使用和进口药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条例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发〔2007〕4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的减免按照《条例》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
第六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
第十条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86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根据1951年原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目[]子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一、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每辆[]480中型客车[]每辆[]420小型客车[]每辆[]360微型客车[]每辆[]240二、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60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四、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五、摩托车[][]每辆[]60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按净吨位每吨[]3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按净吨位每吨[]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按净吨位每吨[]5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