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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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自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进展顺利,古籍普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古籍修复、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使古籍保护工作在“十二五”期间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古籍普查,建立适时申报、分批评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工作机制
  (一)推进古籍普查工作。古籍普查工作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古籍普查工作,加强对古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古籍普查工作的开展。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相关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普查登记咨询等支持,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加快研制少数民族语言古籍普查软件平台、珍贵古籍保护修复监测系统,完善“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系统。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古籍普查进度,及时申报普查数据。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要以普查数据为基础,分工协作,开展“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建设。
  (二)建立适时申报、分批评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工作机制。今后,《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将成为常态工作,全年开展,文化部不再就评审工作印发通知,各地可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随时申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要精心安排,认真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
  (三)加快《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编纂。成立《中华古籍总目》编纂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卷的编辑工作。已经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签署任务书的省(区、市)和收藏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积极推进《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尚未签署任务书的省份,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该项工作。文化部将根据各分卷的工作进展情况,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各省在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时,可以根据古籍普查进度,分卷编辑出版,尽早形成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开展特色古籍的专项保护
  (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古籍收藏分散、保护条件相对薄弱,人才资金缺乏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保护方案,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要继续按照《关于支持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西藏古籍普查等各项工作的进度。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将全面启动,要重点做好新疆公藏单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保护,开展部分重要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积极征集散落民间的文献典籍。积极开展满文文献的普查、保护工作。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保护,要结合实际,适时设立保护工作专项,及时开展有关工作,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护。
  (五)开展特色古籍的保护。要设立专题保护项目,积极开展中华医药典籍、清代昇平署戏曲文献等特色古籍及民国文献的保护工作,编纂《中华医藏》、《民国文献总目》。
  三、多途径开展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进一步发挥古籍保护专家的作用。建立国家古籍保护专家制度,充分发挥古籍编目、版本鉴定、修复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在古籍保护工作中的学术带头和技艺传承作用,使古籍保护工作后继有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建立古籍保护工作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组织开展文献修复师资格认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古籍修复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八)加强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加强与教育、科研部门的合作,在有条件的高校及科研机构挂牌成立“中华古籍保护教学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挂牌成立“中华古籍保护实践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研究制定计划,继续办好各类古籍专业人员在职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实际工作需求,积极开展古籍保护工作队伍的培训,要特别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四、加强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管理,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九)加强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古籍的保护,确保古籍安全。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对已公布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将不定期地开展督导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给予摘牌处理。
  (十)充分发挥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作用。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管理办法》,促进古籍修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修复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组织开展。鼓励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根据地域特色和修复传统,逐步形成特色专长,充分发挥其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加大法规建设与科研力度,促进古籍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十一)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建设。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加强对古籍保护各项标准、规范的研制,促进古籍保护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组织开展对古籍版本鉴定、编目、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十二)加强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发挥国家级古籍保护实验室的作用,确定重点课题,开展实验研究,为古籍修复、古籍鉴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民国文献脱酸加固技术成果的推广利用,为民国文献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快海外古籍调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海外古籍普查。要继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调查中华古籍在世界各地的存藏状况,促进海外中华古籍以数字化形式回归。加强对现存我国的外文古籍的普查和保护,可聘请国外专家参与外文古籍的鉴定、保护和研究。
  (十四)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记忆”申报等工作的结合。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加强与“世界记忆”管理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十五)扩大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出国考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及引进访问学者、交换图书馆员等多种形式,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着力提高古籍修复和保护技术的水平。同时,可派出专业人员参与海外中华古籍的鉴定、修复,传授中国古籍保护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宣传古籍保护工作取得的各项成就。

  七、推进古籍的开发利用,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
  (十六)加强古籍出版、缩微复制等再生性保护。继续推进《中华再造善本续编》、《中华医藏》等工作的开展,在做好原生性保护的同时,加大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力度。加强民国文献保护的研究、抢救和整理出版。
  (十七)加快古籍的数字化建设。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协调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有关收藏单位,加快古籍数字化步伐,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的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为公众提供服务,使古籍保护工作的成果为全社会共享。
  (十八)开展古籍保护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媒体宣传,举办有影响的展览、讲座等活动,宣传中华古籍的宝贵价值,普及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古籍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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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2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凭借政府职能,由各部门、各单位征收、提取、集中、所取得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属本级人民政府。
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根据其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分别实行金库管理、专户管理和统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激励增收,厉行节约的原则,实现沉淀财力,增强政府支付能力。
第七条 计划、银行、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草案。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范围包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凭借政府职能所取得的收入;垄断性行业以国家名义收取的费用、附加;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国有产权收入、使用权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以及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乡统筹收入;国家规定的其他预算外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改变标准和减免。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缴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禁止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和坐支预算外资金。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要编制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必要的人员、经费开支外,应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本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有指定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其它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生产建设性的预算外资金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经费和专项支出按预算拨付;特殊用款自接到用款单位支出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开户银行接到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应即时支付,不得压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稽查监督,查处违反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者保密,并认真查处。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隐瞒、截留、坐支、挪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款额2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没收违法款物,并处违法款额10%的罚款。
(四)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违法款额10%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违法款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财政部门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上缴上级财政,对单位处违法款额2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罚没款,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减或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中扣减,个人缴纳的罚款,可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收费的有关问题,按《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和省上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各县(区)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市政府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县(区)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方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相关办法,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市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省、市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本级政府自查考核和上级政府考核相结合。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查考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县(区)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区)自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完成后,接受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区)在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的同时,重点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对绩效突出和落后的单位,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