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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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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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宪生                         2002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
第十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重大储备项目资金投入的,还须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负责拆迁,或者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要拆迁的,也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九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因城市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
(二)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四)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五)土地行政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机构供应土地;
(六)土地受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须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按规定支付开发补偿费,凭缴费凭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益(含开发补偿费)的收取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拟订,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改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有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出让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企业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人岗位规范的性质和作用
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是企业招录新工人和在职工人上岗的标准,是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尺度,也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进行工人培训考核以及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四个部分。
岗位职责是指劳动岗位的职能与上岗工人所担负的责任,一般应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关系。
生产技术规程是指企业为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为保证生产经营有秩序地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和设备的有效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
上岗标准包括工人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和身体条件等。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指工人上岗工作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并具有职业特点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文化程度,指与劳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水平。
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指胜任劳动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工作经历,指胜任某些劳动岗位工作应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身体条件,指与劳动岗位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由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产品、设备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各个劳动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也不同,因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岗位规范的内容构成和水平要求。
上岗标准中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内容,应以国家正式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并根据行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劳动岗位的实际需要加以具体化。上岗标准中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内容,一般可在岗位规范中制定通则。对于某些行业的特殊劳动岗位,应根据其特殊要求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标准或行为规范。
三、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原则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应根据企业劳动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范围和水平。工人岗位规范应科学、准确地反映企业劳动岗位对上岗工人的实际要求,使上岗人员的素质同岗位需要相匹配。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并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协调。规范内容的编写应定量描述和定性描述相结合,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岗位规范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1.岗位是指有确定职责、任务和手段的工作位置。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是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前提。企业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通过对工人劳动岗位的工作分析和测评,把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相近的岗位适当归类和合并,形成科学的岗位序列,并编制岗位分类目录。
2.在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标准内容的构成和各项必备素质的水平。
3.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企业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4.企业劳资部门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进行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和审核工作。
5.编审后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以保证岗位规范的科学性。
6.企业制定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行政领导颁发实施。
7.企业工人岗位规范应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人岗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要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劳动管理的改善,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8.编写岗位职责中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有国家、行业、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按已有标准执行。
9.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按照国家标准GB5306—8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劳动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工作,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劳动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的意见,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本部门(行业)通用性的岗位规范或示范性的岗位规范,并颁发实施。
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劳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争取在一、两年内,逐步完成本企业工人岗位规范特别是主要岗位和关键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已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规范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企业劳动管理、工人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等诸多方面,工作复杂,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认真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