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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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5月26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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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基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3年以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开展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一年来,经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试点工作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基本结束,资源建设和教育教学应用初见成效,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在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三种模式的应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放在整个农村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高度重视三种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三种模式应用推广工作。

  2.把三种模式的应用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突破口。要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三种模式的应用要体现以学生的能力发展为宗旨、以学科教学水平及教师能力提高为根本、促进学校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指导思想,针对三种模式的特点,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

  3.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力量,加强对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教育科研、电教等部门共同参与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师培训、校本教研和课程教学改革等活动中。采取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教育第一线,深入研究三种模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指导广大农村教师提高应用三种模式进行教学的能力。

  4.建立和健全三种模式应用的检查与评估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把三种模式的应用常规化,让广大教师充分使用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将三种模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5.抓好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典型。各地要抓好一批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地区和学校,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注重开展经验交流,重视先进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全面带动三种模式的普及应用。

  二、狠抓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关键环节

  6.切实落实“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的要求。充分认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远程教育资源优势,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视野、增加学习过程的交互、强化学习评价与反馈,促进学生认知水平提高、基本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正确的情感和价值观的形成;努力实现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同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

  7.充分发挥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关键作用。充分认识教师在办学中主体地位,使广大教师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实施教学的理论与方法,形成教师根据教学实际将优秀教学资源应用于教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针对农村教学点、农村小学、农村初中的不同需要,采用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日常学习实践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全面提高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鼓励教师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三种模式下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8.积极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优质远程教育资源是实现远程教育工程目标的根本保障。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创造条件,让学生平等感受、体验、享用远程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每周针对教学需要,认真查阅和分析远程教育资源,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选择资源用于教学,促进师生互动,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

  9.抓好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要把实施远程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保管和维护,合理安排设备和资源使用的时间表、做好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学校在资源运用上遇到的经费困难。要把远程教育设备放在教学场所,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平均每周设备使用不少于20课时。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的应用水平

  10.采取有力措施,将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在农村中小学、教学点迅速普及开来。在教学点和条件较差的农村小学,要特别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使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变成学生学习的辅导者、引导者和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也要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方面的优势。

  (1)大力普及利用光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熟悉光盘资源内容,将光盘播放与课堂讲授有机结合,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改进教与学过程。

  (2)组织学生观看专题光盘教学材料,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3)教师要利用光盘播放系统,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与理念,学习新课程的知识,扩展教育教学思路。

  11.卫星教学收视点要走进课堂。要根据教育电视台的播出时间表,合理安排适当的年级收看。要把接收到的课程数字资源进行科学的编排和再加工,在课堂教学中广泛应用起来。

  (1)按时接收、组织、使用远程教育资源。

  (2)鼓励教师运用教学设计及相关教学理论,选择、整合、运用光盘及卫星数字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

  (3)结合卫星数字资源,开展校本培训活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理解新课程的理论、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4)每周组织学生收看一次电影或专题教育节目,加强思想品德、卫生、法制、安全、环保等教育。

  (5)利用远程教育设备开展为“三农”服务、为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

  12.农村初中的计算机教室,要和多媒体教室的应用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天地网”和光盘教学资源,开展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与学方法的改革。

  (2)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学生的信息技能与素养。

  (3)不断提高教师在网络条件下信息收集、分析、整合、应用的能力,开展校本培训与教研活动,促进教师素质的提高,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

  (4)面向农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党员干部教育、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考虑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企业都要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八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计量、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要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控制、监督、检验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指定和委托检测条件好的检测、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的质量检测站,形成全省的检测中心。有条件的县要
建立食品、煤炭等产品的检验站。
第四条 对现有的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增添必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所有企业都要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和下放到车间。
第五条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部、省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凡没有国、部、省标准的产品,经过批准企业要制订自己的标准。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生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吊销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没收。
(一)不按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
(二)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不合格的;
(三)生产和销售国家和主管部门已公布淘汰产品的;
(四)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
第七条 对主要产品、名优产品、关系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由省经委会同标准、计量、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季度检测、抽验。检查结果由省经委发布《质量检查公报》。
第八条 对有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退换和索赔制度。凡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经工厂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用户有权退货,工厂应承担修理、运输费用和其他损失,否则,用户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出厂要有中文商标、工厂厂名、厂址、电话,必须注明出厂日期、批号和产品有效期。
第十条 对质量工作,所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各部门、各企业要层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包括采购人员的采购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搞得好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表彰、奖励、晋级;
对搞得不好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在规定限期内质量搞不上去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撤换;对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丢掉优质名牌产品称号的厂长,要给以处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忽视产品质量、生产劣质产品甚至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要给责任者以行政、经济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对打击报复质检人员的行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科学的质量考核制度,把质量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同企业留成、职工工资、奖金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中,要加大质量指标所占的比重,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要占百分
之三十到六十。技术密集、工艺复杂、加工精细的企业,要采用质量系数法,实行质量否决权或限制产量,推行质量奖。
第十三条 真正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的产品的价格,企业可分别向上浮动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十。对可以降等使用的某些产品,企业不得自定价格出售,要由行业、部门与物价部门协商,按照低质低价的原则确定售价,不
得高于合格品的价格。
第十四条 对名优产品要优先安排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优先安排技改资金和外汇,优先安排运输。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名优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相应比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百分之一至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质量单
项奖,其中用企业留利支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五条 名优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限期整顿,保证产品信誉。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省优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称号;属国优、部优产品,上报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建议撤销优质产品称号,停止享受一切优惠待遇,不准继续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集体、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品质量,实行行业归口和主管部门相结合,以行业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业和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质量培训,加强测试手段,做到产品生产有标准,出厂有检验。同大中型企业搞联营、技术转让和承担接收大中型企业加工任务的乡镇企业
,大中型企业应协助搞好管理,加强技术指导,按标准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所有企业都要从市场预测、产品开发、工艺制定、零部件生产、整机装配、产品检验到销售后技术服务,从主机质量到配套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出厂,实行全过程和全员的质量管理。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把保证
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和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充实计量、测试手段,搞好原始记录。在制品管理和统计工作,严格工艺纪律,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质量工作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法分子。
第十九条 对倒卖、伪造、盗用商标,制造假冒产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赔偿,并没收非法所得。凡是制造假药、假酒、毒品和有毒食品,造成死、伤、残事故的,对责任者要依法严惩。对纵容、支持、包庇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经
济部门要密切配合司法部门,不得阻挠,不得徇私情。
第二十条 各地、市,省直各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