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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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推进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重点是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更好地促进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的有机结合,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思路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国家地方互动协作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活力和效率,形成全方位推动自主创新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重点,采取国家引导、地方为主,进一步加强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和完善有机衔接的两级计划支撑体系,加快形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为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重点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结合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要,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基础的领域,突出区域特色和优势,强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四)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部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重点强化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试验条件建设。
(五)管理规范
对于给予命名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考评,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并与有关方面协调,将其纳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的范围。对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地方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按程序下达国家补助资金。
二、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方面,要加大对本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其与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形成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统筹本地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形成支撑本地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地方创新体系,推进不同层次创新平台的衔接和合理布局。近期,我委将启动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请你们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支撑体系。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起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计划和工作体系,并与国家层面进行有机衔接,逐步形成长效的互动协作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统筹管理。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加强统筹。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和地方主导产业等领域,选择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技术优势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通过产学研联合组建一批省级创新平台。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要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参考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审理、组建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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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2000年2月20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5%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
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3%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它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或五年计划第四年的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或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或五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对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或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或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6期公报)

1979年11月29日
决定任命:
龚普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雷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雷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姚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0年2月12日
决定任命刘述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刘述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0年4月16日
决定任命:
林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兼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
刘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谢邦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0年8月26日
决定任命:
王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褚启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丁国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凌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衔);
米国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大使衔);
张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安致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孟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公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孟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杨公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米国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衔)职务;
崔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彭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马牧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何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0年9月29日
决定任命雍文涛为林业部部长。
决定免去罗玉川的林业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