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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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旨在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除害防病工作;
  (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各级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并在所在行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全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的四月份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日。
  (二)城镇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乡镇(街道)卫生水平。
  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焚烧秸杆等杂物。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 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居民户确需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发生。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的除四害活动。除四害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卫会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预算,分期实施。
  第十七条 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监督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以弄虚作假取得市级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取得省级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市爱卫会报请省级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卫生、公安、工商、环保、建设、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认真履行爱国卫生职责的,由同级爱卫办督促其履行职责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监督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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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21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宿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通称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见附件),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报告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第五条 市法制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市法制办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 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市法制办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报送备案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属错案的,按《宿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市法制办通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在接到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审查机关名称):

现将 年 月 日对 一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请予审查。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备案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制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部要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