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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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07年9月1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三)政府担保、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四)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五)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六)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七)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八)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其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审计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七条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一)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二)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三)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四)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五)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六)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八)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九)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十)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重大项目在90日内审计完毕,一般项目在45日内审计完毕。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荆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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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行政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行政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七)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信息可在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简明易懂,易于操作,并附详细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根据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除前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魅掌诘氖槊嫫局ぁ?/span>

第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应少于或等于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能够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予颁发。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因交通不便、申请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原因,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需要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行政机关同意,由行政机关指定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或经告知在颁发、送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颁发、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与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邮寄送达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