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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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9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五年十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奖项少而精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和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第十条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次评奖,特等奖仅限1名,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有重大创新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组织,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一)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同我区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区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援助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地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藏部队、中直单位;
  (四)经国家或者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协会等单位、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称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所作的评审结论和拟授予奖项等级的建议确定;推荐人为科学技术专家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对其推荐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部级、其他省(市、区)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安全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就评审结果向奖励办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奖励办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调查核实,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公告反馈意见以及异议认定结果,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对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获得者,由自治区主席签署、颁发证书和50万元奖金,其中1 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作科学技术研发经费,由获奖者自主选择课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为2万元,三等奖为1万元,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发给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由成果项目主持人按照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克扣。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获得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奖励评审工作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设奖乱收费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和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l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各部门组织评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奖励,不得冠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名称。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 2月1日起施行。1 998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行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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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的主要任务与目的:全面检查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以优异成绩接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直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具体评估内容以《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为准。


第四条 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全市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实行百分制,基础项目满分为100分,另设置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定于每年12月进行,具体评估的单位及时间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测评。由各单位档案员根据《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


(二)实地测评。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小组,分别到各立档单位进行实地测评。测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当面询问、随机抽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评估小组向被评估单位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反馈评估情况,并填写统一的《评估计分表》及《评估报告单》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另一份于测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评议。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档案局在全市范围通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2.《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
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八、本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分类表和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 议 分 类 表
┌─────┬────────────┬──────┬──────┐
│ │ │ │工作人员占代│
│会议类别 │ 范 围 │会议经费来源│表人数的比例│
├─────┼────────────┼──────┼──────┤
│ │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 │ │
│第一类会议│党代会、市委全会和市府组│经市领导批准│ 15% │
│ │成人员全体会议,市纪委全│由财政拨款。│ │
│ │会、市劳模、先进集体和拥│ │ │
│ │军优属会议。 │ │ │
├─────┼────────────┼──────┼──────┤
│ │各部门以市政府、市委名义│由各单位在本│ │
│第二类会议│召开的系统性先进个人和集│单位包干经费│ 10% │
│ │体表彰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
│ │等。 │解决。 │ │
├─────┼────────────┼──────┼──────┤
│ │各单位自行召开的各种工 │由各单位在本│ │
│ │作、业务会议和表彰先进 │单位包干经费│ 5% │
│第三类会议│会议。 │或自有资金中│ │
│ │ │解决。 │ │
├─────┼────────────┴──────┴──────┤
│ 备注 │ │
└─────┴──────────────────────────┘
附件: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
┌─────┬───┬───┬───┬────┐
│ │ │ │ │工作人员│
│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就餐标准│
├─────┼───┼───┼───┼────┤
│第一类会议│150│180│50 │ 110 │
├─────┼───┼───┼───┼────┤
│第二类会议│120│130│30 │ 80 │
├─────┼───┼───┼───┼────┤
│第三类会议│ 80 │ │20 │ │
├─────┼───┴───┴───┴────┤
│ │1.以上标准均是每人每天的开支标│
│ 说 │准。 │
│ │2.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印刷费、│
│ │会场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加班补│
│ 明 │贴费等项目的开支。 │
│ │3.第三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各│
│ │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在规定的第│
│ │三类会议费标准内掌握开支。 │
└─────┴────────────────┘



199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