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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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办艺函〔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繁荣发展,文化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杂技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艺术形式,也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杂技整体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多个重大国际赛场上摘金夺银,以“惊、险、奇、美”的特色弘扬了中华民族的进取精神,赢得了世界杂技金牌储藏国的美誉。振兴杂技艺术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国家民族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杂技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杂技基础性建设不足,艺术本体创新不够,各艺术门类间发展失衡等。此外,中国杂技团体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现象,需要树立更加良好的整体形象。作为杂技艺术的发祥地之一和杂技资源大国,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破解制约杂技艺术繁荣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在理念创新、节目制作、市场运营等各个方面,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国际主流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推动杂技艺术又好又快发展,将之培育成舞台表演艺术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点和亮点。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增强发展活力;以人才建设和科技进步为保障,提升创新能力;以民族特色与世界水平为标准,提高艺术质量;以服务群众与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全面发展;以产业融合和整合资源为途径,积极开拓市场。
  (三)规划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推出一批久演不衰、享誉国内外的原创品牌节目;在国内外建立若干高端杂技演出基地,抢占国际主流市场;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及专业机构建设,科学规范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拓展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的渠道和网络,鼓励杂技艺术“走出去”,大力促进中国杂技艺术健康有序地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工作
  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中国特色。中国杂技艺术要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汲取精华,推陈出新,同时积极吸纳西方文化的优秀成果,赋予崭新的时代风貌,创作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杂技剧(节)目,成就当代中国杂技艺术的独特品质,积累一批“叫得响、留得住、传得开”的精品力作。
  (二)坚持世界水准。中国杂技艺术要走向世界,通过整合资源,着力创新,逐步从零散节目、单个演员,发展成为能够“走出去”的品牌节目;要针对国际主流演出市场,打造2至3台代表国家形象、达到国际一流水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具有市场感召力的精品佳作;要支持中国杂技院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中国杂技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监管,杜绝杂技国外演出无序竞争,树立中国杂技艺术的崭新形象。
  (三)坚持改革创新。中国杂技艺术要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实施杂技艺术创新工程,以创新为重点,通过举办展演、比赛、杂技(马戏)节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运用数字技术、声光电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丰富艺术表现手段,增强艺术感染力;要鼓励演出设备厂商研发新型杂技表演的舞台道具和技术系统等,推动杂技表演技术持续升级;要鼓励不同艺术品种的相互借鉴,在借鉴中实现新的突破,努力做到创作构思精巧、艺术精湛、意蕴精深、制作精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杂技品牌节目、品牌剧目、品牌团体和企业。
  (四)坚持面向市场。中国杂技艺术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域、行业界限,将优秀演员、创作团队及技术人员引入创作领域;要认真研究演出市场,细分目标观众群,大力培养一支既懂得杂技艺术,又懂得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的营销人才队伍;要注重对自身品牌进行创造性使用和延伸,逐步形成与节目创意、演出策划、市场营销、媒体推广、旅游演出等紧密衔接、相互协作、良性互动的演艺产业链,持续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坚持服务群众。中国杂技艺术要面向基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放在第一位。要改变杂技艺术多年来“墙内开花墙外红”的现象,在关注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广阔市场,更好地服务城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要注意把握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把舞台搭建在基层,并且延伸到普通群众之中,通过“下基层”、“三下乡”等公益性演出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更多地共享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
  (六)坚持全面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重视发展魔术、滑稽、马戏等相关艺术门类,通过举办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大师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明星;要创作更多融音乐、舞蹈、戏剧等其他舞台姊妹艺术手段为一体的、既有掌声也有笑声的综合性杂技剧(节)目。
  (七)坚持健康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含有伤害性、低俗化、低龄化的表演以及缺乏安全保险措施的杂技表演;要对杂技演员的从业年龄、伤残保险、再就业等现实问题予以特殊关注,切实保障杂技演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献身职业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积极鼓励原创,打击杂技领域的侵权行为,确保中国杂技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八)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杂技艺术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政策制定、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培养杂技艺术产业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规范杂技教育,努力探索科学选材、科学育人的教学模式,使杂技后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要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和机构建设,组织编写杂技艺术理论专著、教材,拍摄优秀杂技剧目舞台艺术片;要加强杂技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杂技艺术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四、保障条件
  (一)推动杂技艺术的市场主体建设。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合理地整合资源,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杂技演艺企业适应资本市场,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投资主体多元、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的大型杂技产业集团,打造具备相当资产规模和强大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骨干演艺集团,推出一大批既能够代表国家水准、又能够在市场上长期演出的品牌节目,从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发挥好国内外重要杂技比赛和展演的杠杆、激励作用。加强与国际杂技界沟通,提升中国杂技话语权。通过举办全国杂技比赛、国际杂技节及专项奖励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杂技领域新作品、新技术的创作与研发,全面提高大型节目和魔术、滑稽、马戏节目的整体水平,保持和发扬中国杂技在国际赛场上的优势地位。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杂技艺术的支持,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在国内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城市,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准的杂技专门演出场所;制定并实施中国杂技“走出去”专项规划,加强对作品的内容引导,提高对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建立杂技商演节目审核制度,不断完善国际杂技比赛参赛选派办法;大力扶持中国杂技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品牌创新,以多种方式支持优秀杂技节目和作品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全国杂技节目资源库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库;大力扶持民营杂技团体发展,在人员引进、市场开拓、参赛交流等方面提供良好发展空间,促进中国杂技艺术整体发展壮大。
  (四)加大杂技行业的制度建设,扩大杂技艺术的宣传和推广。加强杂技行业组织建设,不断自我完善,推动建立杂技演员伤残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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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7日



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是指运用现行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对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自负医疗费,实施再保险的补偿机制。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除外)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60元,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元(大学生除外),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今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将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条 设立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市级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筹集的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专户。
第六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第一段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分段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第七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
第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止;补缴社会保险费且恢复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后,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第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和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统一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全面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与市医保部门相互协助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三亚市各机关公务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sanya.gov.cn)是基于三亚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也是三亚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应用系统。
第三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是面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下属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免费使用的独立共用电子邮件平台。
  第四条 各机关公务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不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三亚市各机关公务员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三亚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技术保障


第七条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开发、分配及运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进行公务电子邮箱操作使用培训和指导。各机关网络信息员负责辅导本单位公务员操作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应征求各机关公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电子邮箱的功能,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畅通。


第三章 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及要求


第十条 各机关需开设 sanya.gov.cn 域下的公务电子邮箱,须到市信息中心领取或在三亚市政府网下载《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此表后,交至市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安排。
第十一条 各机关由本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申请、发放、更改、注销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人员一一对应。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应按要求对所开设的帐号一律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帐号。所开设帐号一律必须登记邮箱使用人的姓名、单位、部门等真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邮件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三亚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建设局局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申请。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电子邮箱。凡因工作需要多个公务电子邮箱的,应由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拥有者以三亚市机关公务员身份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 公务电子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并与其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九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密码以字母与数字组合设定在8位以上,做到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公务人员忘记密码,必须向网络信息管理员报告,凭本单位证明,到市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新设置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人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发送超过10兆的邮件。
  第二十一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邮箱内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只可查看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二十二条 被冻结的邮箱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自被冻结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解冻的,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邮箱内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被禁用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二十四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在自禁用之日起90天内向市信息中心提出解禁申请,逾期不提出解禁申请者,将永久删除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五章 公务电子邮箱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务人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应向市信息中心举报务电子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七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电子邮箱,自觉维护公务电子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
十一、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设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十二、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十三、利用邮件系统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对本单位邮箱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市信息中心反映。


第六章 公务电子邮箱终止


  第三十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离开本市公务人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销手续之日起, 60天内保留其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三十四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公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建设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八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须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将和市电子政务平台捆绑运行。市民欲反映的意见、投诉或举报,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