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7:33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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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位于我国沿海最北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区域。全省海域面积广阔,是我国纬度最高、水温最低的海区,海洋生态类型多样,海洋资源丰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53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划面积的11%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不低于区划面积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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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规定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就海运、空运企业的运输收入互免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企业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的业务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

  第二条
  一、 海运、空运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包括:
  (一) 由船舶或飞机的所有者或租用者经营的客运、货运和邮政运输业务的收入和利润,以及有关于上述运输票证出售的业务收入和利润。
  (二) 出租者在国际运输中经营出租船舶或飞机的租金收入和利润。
  (三) 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业务中附带有出租船舶或飞机的租金收入和利润。
  (四) 在国际运输中出租或使集装箱(以及运输集装箱有关设备)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一至四款所得收入和利润是指由缔约一方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二、 国际运输是指船舶或飞机运输,仅发生在缔约另一方各地之间的运输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转让在国际运输中经营的船舶、飞机或集装箱的利得,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

  第四条
  一、 上述企业是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经营的企业。
  (二) 在美利坚合众国组成的公司经营的企业,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经营的企业。
  二、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企业也包括它参加的合伙与合营的企业。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居民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被雇为船员或机组成员、其工资、劳务所得在缔约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如发生困难或疑义,应相互协商,寻求解决。

  第七条
  本协定规定并不阻止缔约一方对其居民和公民征税。

  第八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应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各条款从1981年1月1日起有效。

  第九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予以终止,本协定将在满六个月以后的1月1日起不再生效。
  本协定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