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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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湖北省劳动局:
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收到,经与总参动员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一九七七年以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答复各地的。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
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198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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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管理与规范,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市场进行分类指导,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建立了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并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通过直接联系一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进行分类指导,促进了商品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经贸委机构调整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解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意义建立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管理的积极探索,是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商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市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从而培育和建设一批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化商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任务重点商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市场发育的主导力量,要在商品市场建设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市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交易主体规范化、商品规范化、交易秩序规范化、服务规范化,全面加强对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管理,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服务功能。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结算等重要支撑体系,加强现代管理系统建设,搞好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市场的集散力和辐射力,扩大交易规模,有效调节供求。

  (三)推进交易方式创新。要根据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和推进拍卖、代理、配送、电子网络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

  (四)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素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政治思想过硬、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运行监测。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要向国家经贸委定期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具体报送方式、内容另行通知)。国家经贸委将创造条件实现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信息联网,并授权有关机构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积极进入市场,衔接产需。同时,利用有关专业刊物,向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进行政策引导。

  (二)市场开拓。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批发市场承办专业性展览展销会、贸易洽谈会、重要商品订货会等,利用多种方式,“请进来、走出去”,发挥其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场秩序规范。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贩私等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的“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制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市场行为。

  (四)项目引导。进一步做好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导向项目,引导商业性资金用于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物流、信息、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考察培训。通过考察、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商品批发市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总结市场建设的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律,提高商品批发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中介组织培育。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动态管理。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市场发育情况对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进行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引导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向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动态调整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根据机构改革和市场发育的新情况,有必要在原有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淘汰不具备条件的市场,增加符合条件的市场。

  (一)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 、年交易额在国内同类商品批发市场中位居前5 名。

  2 、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 、有完备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及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具备商品交易所需的固定交易场所和物流基础设施,有较先进的现代流通技术管理手段,能够为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提供仓储、运输、结算、加工等综合配套服务。

  5 、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培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有关方针政策,经营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

  1 、申报程序:(1 )属于地方开办的商品批发市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条件初审后,向国家经贸委申报;(2 )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开办的市场,可向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3 )国家经贸委对各地及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的市场,按照有关条件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发布国家经贸委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名单。

  2 、申报时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1 )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意见;(2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申报表;(3 )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规章文件;(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申报材料要在2001年4 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有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监察、发改、工商、质监、招投标、财政、交通、卫生、教育、国资、房产、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
  (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人员、安全员及其相应班子,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承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而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的;
  (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中,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3次没有到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分包人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或个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三章 相关单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九条 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应当与实际执行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十五日之内应当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要求合法分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合法分包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发现合法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制止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违规挂靠,或将承包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规定或有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行为的,由各级有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并暂停参加株洲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年,同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人员由相关机关依法从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有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未严格履行职责或明知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