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国家调拨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8:15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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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国家调拨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等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国家调拨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粮食厅(局)(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港口、航运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6号文件有关对国家调拨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精神,现将国家调拨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调拨的粮油系指国家储备粮油、军供粮油、救灾粮油、进出口粮油、国家定购粮、省间成交的合同粮。
二、国家调拨粮油的运输,要经省级粮食厅(局)平衡汇总,并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级粮食厅(局)粮食运输专用章后,提报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下同)和港航部门安排。对于国家调拨粮油在有原提要车(船)计划并经铁道、交通部重点布置的情况下,各铁路分局、港航企业,除特殊情况外,要优先保证运输。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做好国家调拨粮油运输的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国家储备粮油的省间调拨运输和通过铁路限制口的国家调拨粮油运输,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将要车(船)计划查定表传真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需要铁道、交通部门重点布置的,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平衡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上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后,提报铁道部、交通部安排。
四、国家调拨粮油要坚持合理运输。东北地区的玉米等,凡发运到上海铁路分局、南宁铁路分局和浙江、福建、广东地区的,要经大连、营口、秦皇岛等港口实行海上分流。进口粮油要就近靠港、就近供应,节约运力。
五、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的粮油运输,直接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提报运输计划查定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加盖批发市场、交易所和直属库运输专用章后,向当地铁路分局和港航部门申报要车(船)计划。
六、粮油的计划外运输,参照计划内要车(船)办法办理。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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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石英

  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第284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这方面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2、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被害人在公诉中是独立当事人,庭审中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因而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本要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面其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在庭审中可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地位上有相对独立性,在行使被害人诉讼权利时,不是被害人的传话筒,其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意见,以此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而刑诉立法应具体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 -2003)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4344.pdf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