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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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保障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查处违章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申请注册的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私营企业的主管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制止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向私营企业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六)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七)国家和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建设、税务、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能源、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及有关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退职、停薪留职人员申办私营企业,应持原单位有关证明或证件。
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可以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职业。
机关离退休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及所从事行业的限制。
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兼职从事第二职业。
支持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允许侨、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开办私营企业。
第七条 私营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审批证明或许可证。其他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私营企业登记前置条件。
第八条 私营企业冠省、市地、县级区划名称的,分别由所冠行政区划名称的省、市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照。私营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经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私营企业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负责该市场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经县以上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私营企业可以试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申办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由集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经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按照分级登记发照的原则,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也可以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需要办理筹建登记的,筹建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经批准发给筹建许可证。筹建完毕后,申请开业登记。
第十三条 联营企业中私人投资比例超过51%(含)及股份制企业中私人控股的,按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平调、挂靠、过渡等错误做法。清理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
第十五条 保护合法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拒不办理登记的,要坚决取缔。
第十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跑马场。
(二)博彩公司、赌场。
(三)选美。
(四)提供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的一切设施和项目。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恪守职业道德,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依法纳税,服从管理。
下列私营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的法规培训: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资产超过30万元、雇工超过30人的私营企业厂长、经理。
(三)交通运输、印刷、旅馆、刻字、旧货、文化娱乐、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的私营企业负责人。
私营企业法规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法,由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并发给有关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开业半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其开业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核准登记事项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底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重点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二)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资金。
(三)是否有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出租、转让、出卖、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五)应进行法规培训的负责人是否参加了法规培训。
私营企业应如实填写《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协助年检。
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悬挂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服从管理并拒绝登记机关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私营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解决私营企业的贷款、经营场所、机动车辆挂牌、产品鉴定,产品出口以及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方面问题,为私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各类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对各类高、中、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评审并发放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导私营企业从事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和国际技术交流。私营企业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出境的,由市、县级私营企业协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及各市地、县(市、区)都要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发挥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会。工会要按照工会章程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删去第十四条。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悬挂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服从管理并拒绝登记机关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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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清明节是我国人民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节日。自2008年起,国家规定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祭奠需求的重视,对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尊重,同时对民政部门做好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预计今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时间集中、规模庞大等情况将进一步显现,各地殡葬服务单位在祭奠接待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将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也将更加关注殡葬服务行业,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树立文明新风、保障祭奠安全为工作落脚点,充分预判今年清明节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殡葬服务单位接待能力、设施设备状况和祭奠规模预测等情况,必要时建议政府成立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协调指挥机构,建立民政、公安、消防、交通、林业、工商、国土、城管和宣传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宣传引导等工作方案,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具体工作措施。各地要针对今年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清明节假日值班,民政部设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与部值班室实行“双值班”制度。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和当地清明节协调指挥机构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殡葬服务单位设置观察点的工作,要选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设备,保障快速反应,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二、完善应急准备,做好安全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清明节前,针对公墓、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等场所的安全和防火制度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把“安全第一”作为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殡葬服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完善;对于消防器具配备、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等,要责任落实到人。民政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细化应急措施。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程序及时处置,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严禁瞒报、漏报和迟报。清明节期间,各地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公墓、殡仪馆及周边地区的重点巡查,重点抓好群众祭奠防火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祭奠活动人群的聚集规模,必要时可配置临时活动场所,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交通流量,坚决杜绝拥挤踩踏事件和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倡导社会新风,引导文明祭奠。各地要认真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明祭奠活动,满足群众文明健康的祭奠需求,积极推广“居家祭奠”、“网上祭奠”、“错峰祭奠”、“代理祭奠”、“社区公祭”和“集体公祭”等新形式,引导群众自觉破除陈规陋习,抵制低俗愚昧行为。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散、骨灰深埋和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依法治理骨灰装棺土葬和借机修墓立碑等不利于殡葬改革或干扰殡葬管理秩序的行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发挥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功能,把殡葬服务工作与弘扬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祭奠方式相结合,为群众文明祭奠活动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环境。

四、创新方式方法,做好殡葬宣传。各地要围绕今年清明节 “文明祭祀、平安清明” 的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清明节宣传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殡葬宣传活动,形成全国联动。要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各地殡葬行业协会和殡葬服务单位为依托,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为载体,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明节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制作展板、宣传册、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殡葬事业的发展成就、殡葬惠民政策、新的殡葬理念和殡葬先进典型;积极宣传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创建文明祭奠新风尚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同时,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公众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公共秩序,规范有序地开展祭奠活动。

五、自律诚信为民,做好殡葬服务。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单位是群众祭奠活动的重点区域,也是群众感知、体验殡葬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良好机遇。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以民为本,做好涉及群众祭奠活动的一切服务工作。要结合自身条件,增设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开通服务监督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提供方便、热情、周到的服务。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办事程序,坚守岗位,保证清明节期间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正常运转,进一步提升殡葬行业和殡葬职工的良好形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收费项目、价格标准的检查,坚决纠正和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文明、祥和的清明节。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18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1997年1月18日水利部水管[1997]30号发布)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自1980年水库养鱼归口水利部门管理以来,以水库为主体的水利渔业取得了长
足发展,渔产量连年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已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一大支
柱产业。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一批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良苗种和商品鱼生产基地
;水库网箱养鱼、库汊养鱼和施肥养鱼等高产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名特优新品种
的养殖在全国各地得以发展;水利渔业的标准化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水利渔业的发
展已经具备了再上新台阶的良好基础。
水利渔业是发展水利经济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加大改革力度
,狠抓两个转变,大力发展水利渔业,不断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的经济实力。现就加
快发展水利渔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利用水库等水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生产,是国家赋予我部的行业任务。
目前全国水库养殖面积已达200万公顷,约占全国淡水可养鱼面积的40%,在内陆渔
业和水利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利用水利系统管护范围内以水库为主的各类水
面发展渔业,对于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创汇,增加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收入,加快水利行业脱贫、职工致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
部门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渔业摆上应有位置。
“九五”期间全国水利系统渔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年总产量达到
100万吨,实现产值7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
完成目标任务。
二、抓紧制订各地水利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
要求和水利行业的特点,结合水利部门拥有的水面资源条件,积极组织制订水利渔
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目标规划。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制订《全国水利渔业
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今后十五年全国水利渔业生产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职能。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设立渔业管理机构,配备
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各流域机构也要对已有
的渔业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协
助部里抓好流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掌握本地区
水库渔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进
一步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渔业的积极性。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主经营水
面,继续经营好已经开发利用的水面,提高经济效益。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水面和滩
涂,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
加快开发利用步伐。
四、广泛开辟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管好、用好80年代初切块下达的用于发展水库养鱼的专项资金,对被挪用或
砍掉的资金要积极做工作,尽快恢复原来标准和用途,并根据本地区渔业发展的任
务和要求,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渔业行业管理工作;要从水利基本建设经费和技
改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渔业配套设施和商品鱼基地的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
大力提倡和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胆吸收和使用各种渠道的资金,敢于负债经营

五、树立科技兴渔观念,提高渔业生产科技含量。
水利渔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
牢固树立科技兴渔观念,不断增加渔业的科技投人,在科研、推广和培训经费的安
排上要和其它水利技术同等对待。水利系统的渔业科技工作者应该结合水利工程特
点,研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建立起适合水利工程管理和调度应用、适合
水库等水域生态特征、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技术理论。要在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上下功夫,将新的科技成果尽快地应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
生产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人员,积极引进和使用新技术、新品种,特别是引进
适销对路、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不断提高渔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要抓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工作,力争在“九五”期间培养一批有一定专业技术、
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现有的渔业管理和经营队伍。
六、改革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在养殖技术上由粗放经营向精养方式转变;在品种结构上由常规品种养殖向名
特优新品种转变;在经营方式上由单纯生产型向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转
变。要特别注重抓好鱼产品的加工、保鲜和销售工作。努力改革内部经营机制,有
条件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的渔业经营体系。
七、加强水利工程渔业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今后新建水利工程,凡具有渔业功能的,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渔业效益的
发挥,并按照部颁标准《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SL95—94)要求建设相应的渔
业设施,其经费应统一纳入工程基本建设预算中。对于渔业设施不配套的已建工程
,应积极、主动地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完善渔业设施配套。
八、要重视和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是行业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订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宏观调控职能
的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级水利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及
时地做好统计工作。
发展水利渔业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壮大水利经济、加快水利管理单
位脱贫致富步伐的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通知要
求,把渔业作为行业任务来抓,确定目标,落实措施,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努力
促进水利系统渔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