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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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0年12月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
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
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
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
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
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第十三条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
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第十五条 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
位。

第十六条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
风设施。

第十八条 制剂室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
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
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第十九条 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
洁的部位。

第二十条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洁净室(区)内空气
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第二十一条 洁净室(区)应有足够照度,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第二十二条 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
均应密封。

第二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第二十四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
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房应远离制剂室。

第四章 设 备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配制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操作、维修
和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七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
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
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制剂配制和检验应有与所配制制剂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与仪器。

第三十条 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
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
保养,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二条 制剂配制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与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
定条件储存。挥发性物料的存放,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七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验。

第三十八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第六章 卫 生

第三十九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
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四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
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
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不得混穿。
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
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第四十五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
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第七章 文 件

第四十八条 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

(二)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

(三)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一)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

(二)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
记录;

(三)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四)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

(五)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六)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第五十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配制规程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
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如加热、搅拌、振摇、混合等)具体规定和应达到
的要求。

(二)配制记录
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
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
清场者的签名等。

第五十一条 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二)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

(三)检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制订文件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
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三)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四)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
订、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限
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

第五十五条 每批制剂均应按投入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为防止制剂被污染和混淆,配制操作应采取下述措施:

(一)每次配制后应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

(二)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如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在不同的操作台配制,并应采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三)在配制过程中应防止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飞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四)在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标明物料名称、批号、状态及数量等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根据制剂配制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根据验证
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五十八条 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
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
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第五十九条 新制剂的配制工艺及主要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制剂质量的主要因
素,如配制工艺或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配制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配制一定周期后,
应进行再验证。所有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 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

(二)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

(四)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五)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 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参考品)、滴定液与培养基及实验动物
等管理办法;

(三)对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监测洁净室(区)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

(五)评价原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制剂有效期提供数据;

(六)制定药检室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
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
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第六十四条 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
数量等。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及时进行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制
剂应立即收回,并填写收回记录。收回记录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
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第六十五条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
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配制规程:为各个制剂制定,为配制该制剂的标准操作,包括投料、配制工艺、成品包装等内容。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配制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
一系列行动。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
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一般区:是指洁净区之外,未规定有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卫生要求。

工艺用水:制剂配制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质量管理组织:是指医疗机构为加强制剂质量管理而由药剂部门及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组成的
小组。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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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请示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请示的复函

1996年10月17日 证办期字[199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市报送的《关于在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的请示》厦府[1996]综 180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市场由于受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只能在严

格监管下进行有限度的试点。国务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

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指出:“期货市场是市场发育的高级形态,

其风险性和投机性很大,管理要求很高,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除选择少数

商品和地方进行试点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不能盲目发展”,并要求“一律暂停

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

见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再次要求“备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

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6]10号)又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整顿期货市场、遏制过度投机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工作正在逐步深入,

期货市场的试点只能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有限度地进行。在这种客观条件下,目前

不宜在象屿保税区新开商品期货业务。

特此函复。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正式批转发布,这是劳动保障工作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务院批转发布实施的中长期专项规划。为切实做好《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

《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精神,充分认识其对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法制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划》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做好本地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成本地规划的编制报审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本地规划一经审批发布,即报我部备案。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国家《规划》,抓紧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

三、积极落实《规划》项目和资金,强化保障支撑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规划》落实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加大对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领域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部里将对列入国家总体规划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项目的研究论证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实施目标,科学设计项目内容,准确测算资金需求,制定有效的项目管理评估措施,主动与本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立项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抓紧实施在建工程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推动项目应用,充分发挥项目在保障规划落实,促进事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上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制度、政策、措施相协调,任务、人员、机构、资金相配套,定量定性目标相结合,建立规划制定、评估检查、跟踪分析、规划协调、合理修订的规划实施机制。要将纳入国家总体规划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转移农业劳动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特别是作为约束性指标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中的各项量化指标列入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信息,建立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2008年,我部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五、不断探索改进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规划基础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规划工作,认真总结规划工作经验,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规划实施监督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抓紧研究规范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规划管理法制建设。要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跟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展信息,逐步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台帐,同时加快改革劳动保障规划指标体系。要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做好规划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基础研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六、广泛开展《规划》宣传,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部里即将下发的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专栏文章、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特别是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广泛宣传,通俗易懂地阐释“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争取各方面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切实加强《规划》落实的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加强与财政、统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成立落实《规划》的协调小组,建立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落实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