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质检食函[2001]36号)所附的名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禁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prohibited)
一、兽药类(Animal Drugs):
1、已烯雌酚及其衍生物,二苯乙烯类:如乙烯雌酚
Stilbenes and its derivatives: Diethylstibestrol
2、甲状腺抑制剂类:如甲巯咪唑
Antithyroid agents: Thiamazole
3、类固醇激素类:如雌二醇、睾酮、孕激素
Steroid hormones: Oestrol, Testosterone, Progesterone
4、二羟基苯甲酸内酯类:如玉米赤霉醇
Resorcyclic acid lactones: Zeranol
5、β-肾上腺激动剂: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喜马特罗、特布他林、拉克多巴
胺
β-agonists: Clenbuterol, Salbutamol, Cimaterol, Terbutaline,
Ractopamin
6、氨基甲酸酯类:如甲萘威Carbamates:Carbaryl
7、抗菌素类:二甲硝咪唑,呋喃唑酮,甲硝唑,洛硝达唑,氯霉素,泰乐菌素
,杆菌肽
Antibiotics:Dimetridazole, Furazolidone, Metronidazole, Ronidazole,
Chloramphenicol, Tylosinum, Bacitracin.
8、其他类:氯丙嗪,秋水仙碱,氨苯砜,二氯二甲吡啶(氯羟吡啶),磺胺喹
恶啉
Others: Chlorpromazine, Colchicine, Dapsone, Anticoccidials
(Clopidol), Sulfaquinoxaline
二、农药(Pesticides)类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
Ocs: BHC, DDT, Hexachlorobenzene, PCBs
2、有机磷类:二嗪农、皮蝇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蝇毒磷
Ops: Diazinon, Fenchlorphos, Chlorpyrifos, Dichlorvos, Trichlorfon,
Coumaphos
附件2
允许使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allowed)
药物名称 用药剂量和方法 宰前停药期(天) 最大残留限量 其它
Name Dose and Method Date of Withdraw MRLs,ug/kg Others
青霉素Penicilim,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ND 忌与氯丙嗪盐、四环
素类、磺胺类药物合用
庆大霉素Gentamycinum 肌注5000单位/羽/次;饮水2-4万单位/升水 14
肌肉:100
肝:300
卡那霉素 Kanamycinum 拌料15-30PPM;肌注10-30mg/Kg体重;饮水30-120 PPM,
2-3次/日 7
14(注射)
肌肉:100
肝:300
丁胺卡那霉素
Amikacin sulfate 饮水10-15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100
肝:300
新霉素
Neomycin 饮水15-20 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肝:250
土霉素
Oxytetracycline 拌料100-14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拌料20-5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四环素
Tetracycline 拌料100-50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盐霉素
Salinomycinum 拌料 60-70PPM 7 肌肉:600
肝:1800 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莫能菌素
Monensin 拌料90-110PPM 7 可食用组织:50
粘杆菌素
Colistin 拌料2-20PPM 14 肌肉/肝/肾:150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氨苄西林
Ampic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诺氟沙星(氟哌酸)
Norfloxacin
15—20mg/kg体重/日,饮水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恩诺沙星
Enrof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红霉素
Erythromycin 饮水150—250PPM,2-3次/日 7 肌肉:125
氢溴酸常山酮
Halofuginone 拌料3PPM 5 肌肉:100
拉沙洛菌素
Lasalocid 拌料75—125PPM 5 皮+脂:300
林可霉素
Lincomycin 饮水15—20PPM,2-3次/日;拌料2.2—4.4PPM 7 肌肉:100
肝:500
肾:1500
壮观霉素
Spectinomycin 饮水130PPM,2-3次/日 7 可食用组织:100
安普霉素Apramycin 饮水250-500PPM,2-3次/日 7 未定
达氟沙星
Danoq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200
肝/肾:400
越霉素
A DestomycinA 拌料5-10PPM 5 可食用组织:2000
脱氧土霉素(强力霉素)
Doxycycline 饮水10-20mg/kg体重次/日, 7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乙氧酰胺苯甲酯
Ethopabate 拌料8PPM 7 肌肉:500
肝/肾:1500
潮霉素B(效高素)
HygromycinB 拌料8-12PPM 7 可食用组织ND
马杜霉素
Maduramicin 拌料5PPM 7 肌肉:240
肝:720 饲料添加6PPM以上,会引起中毒
新生霉素Novobiocin 拌料200-350PPM 14 可食用组织:1000
赛杜霉素钠(禽旺)
Semduramicin 拌料25PPM 7 肌肉:369
肝:1108
复方磺胺嘧啶(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
Compound Sulfadiazine 拌料SD200PPM+DVD40PPM 21 肌肉/肝/肾:50
磺胺二甲嘧啶
Sulfadimindine(SM) 拌料200PPM 21 肌肉/肝/肾:100
磺胺-2,6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 oxinum (SDM) 拌料125PPM 21 肌肉/肝/肾:100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单位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及部队、武警、新闻系统设立的驻蓉机构)。
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可设办事处;中型企业可设经济联络处。
第三条 驻蓉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对外开放的总体方针,有利对经济联合和招商引资,有利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管理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控制。
第四条 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授权,主管本市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本市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驻蓉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二)对省级、地专级政府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省级、地专级政府以外的单位关于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四)对批准设立的驻蓉机构进行登记,核发、年审《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
(五)组织驻蓉机构信息交流,协调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设立驻蓉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省级、地专级政府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须出具所派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公函;县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须出具所派单位向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申请公函。
申请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名称、职能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蓉机构的,除须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公函外,还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派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若无行政主管部门,可持派出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批文;
(二)派出单位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设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审查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协议等文件正本,其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 经登记发证后,驻蓉机构的名称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说明理由,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改。
驻蓉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变更后,应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地专级政府驻蓉办事处可按规定数量申报常住成都集体户口,其余编制内人员办理专项户口;其他驻蓉机构编制内人员均办理专项户口。集体户口和专项户口须按有关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
第十二条 驻蓉机构在本市购房办理产权证、银行开列帐户、申请购买专控商品、申请汽车编制指标、机动车上户、临时用工招聘、办理代码证书、发布广告等事项,须持《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驻蓉机构在本市投资办工商企业,开业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驻蓉机构应接受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参加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公益活动,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缴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驻蓉机构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驻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处理:
(一)未经本市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设立驻蓉机构的,予以警告,限三十日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十五日内摘牌,撤离本市。
(二)批准设立的驻蓉机构,一年内不组建开展工作的,予以注销。
(三)《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一年未经查验的,予以警告,责令十日内补办查验手续;二年未经查验的,予以注销,责令十五日内撤离本市。
第十七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在五城区区域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地在本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区域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