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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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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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2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二)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构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包括: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

唐左平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
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
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
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
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
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
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
济。

  然而,实践中正确辨识公安机关执法属性却并非易事。首先,公
安机关作为既可以实施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职能统
一体,有时其两种行为会针对同一事件前后发生,使人难以看清其中
的界限所在。

  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是较难把握的,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
行为的临界线自然也就模糊不清。其次,公安机关实施作出的行政强
制、处罚措施往往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刑事侦查强制措施较为相象,
比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没收、罚款、
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它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影响是较为相象的,自然也令行为相对人难以
区分。再次,少数公安人员故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对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施以行政管理措施,对该施以行政管理措施的则以刑
事侦查的形式进行,或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地模糊其
行为属性。

  那么,对经刑事立案的行为相对人以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其合
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
突出的问题。

  有不少法院同志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不能立案受理。理由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满足“属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而关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
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该把好关、
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如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少公安机关同志认为:一旦刑事立案,法院就不应受理由此提
起的所谓行政诉讼。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
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该规
定说明刑事诉讼法已赋予了公安机关这样一种自由认定权:只要公安
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或嫌疑,就有权决定立案并进行实施刑事侦查。
这种自由认定权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的动因,也是公安机关
刑事司法职权的组成部分,同样不能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