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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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
(2003~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过努力,我市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2002~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特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民健康教育,使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本实施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实施步骤
2003年,各县、市、区制订实施方案,搞好人员培训,并组织实施。到2005年,2个县、市、区达到规划目标;到2008年,80%的县、市、区达到规划目标;到2010年,其余县、市、区实现本规划目标。

三、主要措施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㈠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㈡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计划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卫生支出结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农村工作部门: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列入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和合作医疗的实施,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组织开展卫生扶贫。
卫生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和血防灭螺工作。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乡、村企业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教育部门:结合成人扫盲进行卫生常识教育;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健康教育师资,并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搞好学校卫生,改善食堂卫生及其他卫生条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部门: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和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和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药品监管、盐业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落实相关措施,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㈢深化卫生改革。深化卫生院内部改革,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县、乡卫生机构的功能、布局,重点加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农村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提高技术队伍素质,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改造任务,达到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㈣加强公共卫生建设。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规划,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积极防治、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继续搞好食盐加碘、地氟病区的改水、改灶和血吸虫病疫区灭螺工作,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健全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促进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建设。结合农村沼气生态农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和沼气的普及率。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对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药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

㈤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华容县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从2004年起,在全市农村有计划地逐步推开。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㈥增加卫生投入。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与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计划,并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农村卫生。

㈦加强评估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市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县、市、区也要对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实现规划目标的县、市、区,由省、市组织考核评估;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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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冯兴吾 方松林 胡明寰


内容摘要: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闸明了当事人的义务,重点指出了发包方、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等。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的规定》,合同还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授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㈡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公路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⑴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
  对承包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够及时开工。同时,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对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索等)的运输和保管,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⑵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如S322泾县段改建工程泾县至茂林段公路项目起于泾县西北太园(0K+000),途经新屋、李园、靠山、毛田湾、沙园,经溪口过青弋江,沿老路止于茂林镇(38K+960,断链后实际长38.47KM)。支线起于毛田湾止于云岭(长4.036KM)。
  ⑶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
  ⑷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⑸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如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出方面,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
  ⑹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
  如应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方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⑺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⑴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
  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
  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3月31日,铁道部

自一九八七年执行《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来,铁路局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依照“按局定率、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基本做到了合理分配,明确分工和责权挂钩。对统筹规划,扩能挖潜,增强各铁路局自我发展的活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铁路经济承包责任制,管好用好两项基金,将原公布的两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公布实施。
一、更新改造计划
1、运营部门基本折旧基金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4%提取。其中基本折旧率0.5%由部集中作为购置机车、车辆和安排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在国家未批准对铁路固定资产原值重估价前,对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作如下调整:
(1)对1985年底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
(全路固定资产原值/全路正线延长公里)÷(该局固定资产原值/该局正线延长公里)×3.5%
(式中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2)1986年1月1日起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3.5%的基本折旧分配率。
3、为保证全路路网性的技术改造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适当留有机动资金用于安排各局间的重点项目,各局按率计算的基本折旧基金的30%交部集中使用。
4、机车车辆基本折旧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5、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均按15%的比例向部上缴能源交通基金和按10%的比例上缴预算调节基金。
6、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主要干线、编组站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包括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
(3)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铁道部指定的更新改造项目,由部安排投资,铁路局管理。
(1)新建、扩建集装箱货物及集装箱购置;
(2)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3)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总体改、扩建;
(4)新建、扩建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专学校;
(5)新建、扩建路网性中转零担货物及加冰所;
(6)重点战备工程;
(7)大型养路机械的购置和更新。
8、在一定时期内,铁道部对铁路局适当补助的项目:
(1)解决边远地区及突出地点无水、无电等问题补助;路网性及部分区域性编组站现代化改造中的设备购置。
(2)分局所在地的客车技术整备所改、扩建。
(3)实行机车跨局的长交路而引起的新建及扩建乘务员公寓的补贴。
(4)焊轨、钢轨淬火、旧轨整修基地新建、扩建。
(5)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字532号文件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由部补助三分之一,超过600万元的补助二分之一。
(6)大型精密、节能、高效设备购置补助。
9、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含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道口安全措施及平交道口改立交;
(6)重点技术措施;
(7)节能、环保、劳保措施;
(8)住宅、文教、卫生设施;
(9)一般战备措施;
(10)设备更新和购置。
10、对更新改造计划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铁路局计划放权只能到分局,下放部分不得超过40%。分局不能再层层下放。
(2)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投资。在局管的更新改造费中,住宅建设的投资不得超过25%,严格禁止建设楼堂馆所。
(3)对行车安全措施的投资,不得少于局管资金的15%。
(4)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各局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使用工附业和临管线自提自用基本折旧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基金等专项基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也应纳入总规模之内。但单台设备及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更新改造规模。
(5)铁道部管理项目及部指定的项目,其计划任务书均需报铁道部审批。其中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核备。局管项目中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部审批;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部核备;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路局自行审批。
(6)对部管项目和部指定局管项目,一律实行限额设计、投资包干办法进行建设,投资以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准。
二、大修计划
1、为加速改变铁路设备失修面貌,经财政部批准,铁路运输设备大修提存率从1989年起到1992年由4%提高到6%。其中4%提存率基金用于正常设备大修,新增2%提存率的基金,全部由部集中安排,作为偿还设备失修欠帐,以及行车安全措施使用。
2、设备正常大修提存率4%基金的安排,根据大修基金的特点,兼顾部局两级资金分配关系,从1990年起,部管理项目的投资比例按大修费总额的60%掌握,其余40%由路局自行安排,各局局管大修资金的测算办法如下:
(1)对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全路固定
各局大 资产原值 局正线换
修资金=—————×算延展公里×2%
全路正线换
算延展公里
按上述计算每正线换算延展公里平均固资超过全路平均固资的局,按其超过部分的0.3%计算补助资金,具体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局85年固资-全路平均固资×局85年正线换算延展公里〕
×0.3%


(2)198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1.4%的大修提存率计算大修资金。
以上两项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3)机车车辆大修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资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3、部集中的大修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大修换轨(含无缝线路);
(2)机、客、货车厂修(含互换部件、大部件、加装改造);
(3)干线通信明线改电缆(干线长途传输、交换设备大修);
其他。
4、部管理大修项目,由部实行宏观控制与管理,部内计划司及工务、机务、车辆、电务局要掌握大修范围和标准,做好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实现。


为有效控制投资,除机、客、货车的厂修按计划数量和部批单价掌握外,线路换轨大修实行综合造价指标,通信明线改电缆按部批设计任务书控制,具体由铁路局负责实施。
部管理项目实行计划投资包干办法,其节约的投资由路局留用,超支由路局自补,完不成工作量的,相应投资由部扣回。
5、除部管理大修项目外的其他设备大修理,均由各铁路局自行安排和管理。
三、两项基金管理上的问题
1、各铁路局的两项基金年度计划在下达的同时,应报部内有关业务局、司核备。
2、各局应严格按照部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指标组织设计和施工,未经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3、各局要加强对运输设备的管理,及时进行设备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输设备管理和验收制度。新增或报废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入帐,销帐。凡需要将运输设备固定资产转为局属工附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报部批准。
4、更新改造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计(1989)186号文颁布的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取费标准。在部大修项目概算编制办法未颁布之前,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大修项目概算暂行办法,以降低造价,节约投资。
5、更新改造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除指定要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如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则需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计划处负责组织审查。
四、以上两项基金的提取及成本负担仍按部财务司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