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8:55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医疗补助金行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8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号),市局制定了《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衡水市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领取医疗补助金的对象专指经劳动保障部门(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二条  领取医疗补助金的期限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第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

  第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需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后,凭开具的《失业人员患重病住(转)院审批通知》到指定医院诊治。

  第五条  失业人员患重病在当地指定医院不能治疗的,由院方出具病历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院就医。

  第六条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需特殊检查(如:CT、彩超、磁共振等)特殊治疗的,要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七条  失业人员病愈出院,凭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住院治疗收据;检查、用药项目、品种、处方、交费凭证(结算清单)等明细资料,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八条  住院治疗期间不予支付报销的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就诊交通费、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营养费、包间费、门诊煎药费、陪护费、洗理费等。

  第九条  住院治疗期间,在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不予报销。

  第十条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景县检察院
             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陈亚静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关键和重点,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并做到常抓不懈。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条“主线”,一个 “结合”。

一是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办案安全工作的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办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办案摆在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检察工作主题中去检验,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种安全事故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准,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办案安全,始终把办案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落实在前,对安全问题逢会必讲,逢案必讲,不断从思想上强化干警对办案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干警对办案安全入心入脑,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办案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办案安全。

二、重视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一是该院投入近30余万元资金对警务工作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警务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审讯室、休息室、监控室、卫生间等安全防范硬件设施,切实解决个别硬件不到位的问题,为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自侦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制定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规范自侦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规定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办案,又要负责安全,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三、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延伸。

一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自侦部门延伸到其他办案部门,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防范,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与侦查计划、侦查过程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四、严格落实七项要求。

一是强化教育,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干警加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有关办案规定的学习,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学习,切实从思想上提高干警办案安全意识,有效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使干警深刻认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 “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培训和使用,探讨法警新的管理模式。在讯(询)问案件当事人,传唤、拘传、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时,除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外,必须有法警在场负责办案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执行法律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制约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办案过程中抽查办案安全防范的预案、措施是否到位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纪办案要严格监督,认真查处。自侦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四是加强队伍特别是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职侦局机构设置,深化侦查工作改革,通过办案实践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侦查队伍。五是正确处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力度的关系,在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力度,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既要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又要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更好地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使办案工作既遵守实体法,又遵守程序法。坚决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以及其他办案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规范执法,强化保障人权、尊重程序理念。七是及时总结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随时敲响办案安全的警钟。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

(重府发〔1996〕28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国有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破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实施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破产,统一政令、相互配合、协助司法;
(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例题配置;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含资产运营机构或监督机构,下同)在企业实施破产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助企业制定破产预案;
(二)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
(三)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
(四)协助保护破产资产;
(五)协调解决破产预案中的问题;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接收方作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五条 经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资、工商、国土、房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实施破产中的问题。
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共同派员组成企业破产清算筹备组和清算组,经法院认可关在法院领导下,负责企业破产清算筹备和清算工作。
企业破产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具体承办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破产议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
(二)拟订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预案和破产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工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事前做好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资产和负债、职工等基本情况及分类状况);
(二)破产后重组方向;
(三)分流人员的途径及数量;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至法院正式立案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至法院正式立案前,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通过处理产成品等方式筹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二)法院立案后至宣告破产,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法院同意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职工生活费由就业服务机构或同级财政借支,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借支。
借给职工的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从处置破产所得及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归还。
第九条 企业宣告破产后,在职职工的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凭有关手续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依法领取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破产财产处置后,清算组可以按上年全市职工人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并结合工龄长短适当划分档次,计算安置费,按职工分流去向划给接收职工的单位;失业职工,划给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谋职业者,办理手续后,发给本人。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失业期间,自找单位就业的,经失业职工与接收单位协商同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将失业职工的就业安置费交付接收单位,办理录用手续后,也可将本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拨付接收单位。
失业期满仍无法从新就业的,如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可依法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第十条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企业在职职工自行或由企业协助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调动工作的,在清算时,清算组可将职工应得的就业安置费拨付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宣告破产后,离退休人员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按月支付,养老保险费如有欠缴,从处置破产财产及政府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中补足。
(二)医疗费:
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未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以破产时实有离退休人数为准,按上年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均使用医疗费乘以距社会平均寿命年限计算提取,具体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日常管理
企业破产后,应在离退休人员中自主推荐人选组成管理委员会,接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管理日常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清算组依法处理,处理所得扣除应向政府缴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余额纳入破产企业财产清算或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用于职工的安置和企业公益事业的接收。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办公租有的政府直管公房,由政府依法收回或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企业兴办度享有产权的公益事业和职工住房按当时当地的房改优惠政策和土地转让规定予以出售,出售所得作为破产资产纳入清算。
第十四条 企业宣告破产后,购买破产企业,并接收该企业职工的,可按本办法就业安置费的标准计算应得收入,以此抵扣应交纳的购买费(抵扣数不足时,购买方应予补交),破产清算时,被接收职工不再享受就业安置费。
第十五条 购买破产企业,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经债权人同意,购买者可分期偿付,也可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承担破产分配方案的债务或将债权转为股权。特殊债权人(金融机构)所分配的债权,商得同意后可转作贷处理。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接收破产企业职工(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宣告破产前以调动方式接收)并收取就业安置费后,五年以内辞退接收职工的,按所收取就业安置费的标准,全额退还安置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辞退的,减半退还安置费;十年以上辞退的,不再退还安置费。
所退的安置费按职工去向分别划给重新接收职工的单位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谋职业者,经办理手续后,发给本人。
第十七条 利用破产资产重组的新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银行贷款立户、邮电、房屋、土地、水、电、气设施过户时,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破产期间,新闻单位应加强舆论导向,引导职工更新观念;劳动部门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公安部门应协助企业维持治安秩序;所在地政府应作好社会公益事业的接收工作;水、电、气、通信等部门应保证其正常供应和使用。
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企业所欠费用,按人民法院裁定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