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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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6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28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工资计划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事局是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况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按国家有关政策被精简的职工;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拒绝组织安排的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收入;

第六条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市(县)、区直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同级财政交失业保险金足额划拨到人事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在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各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或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日)到人事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迟缴或因帐户存款不足结算的,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免减,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按下列项目开支: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职工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

(三)失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

(四)失业职工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五)失业女职工的生育(指按计划生育)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的就业介绍费;

(七)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凡参加失业保险6个月以上的职工,应从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人事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并于下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超过30日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按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以失业职工失业当月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失业后第1-12个月发给基数的80%;13-24个月发给基数的60%;从第25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费,超支自负。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2000元,丧葬补助费600元或特困补助费1000元。

第十六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职工按计划生育的,俣险机构一次性发给生育补助费300元。

第十七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升学、参军、出国定居或死亡的;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

(三)重新就业被辞退、除名的;

(四)自谋职业、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的;

(五)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十八条 市人事保险机构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可从年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中提取6.5%的管理服务费,用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失业保险宣传及业务经费。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费及其管理费的收支和预、决算,由人事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本级财政的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少缴失业保险费或冒领失业保险金的,保险机构有权及时追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视情节按有关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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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作用,做好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绩。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两项改革试点过程中分流的富余职工和出现的失业职工,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两项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的情况;测算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职工的情况;研究探索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途径,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指导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制定失业职工的安置计划。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抓紧制定与两项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抓好与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有关配套政
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予接收,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再就业服务。
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应依据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接收范围。一时无能力接收的,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内部的分流安置工作。
五、对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的企业,劳动部门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或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做好职工妥善安置工作。要着重介绍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宣传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的政策,开展再就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做好转业
训练、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等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引导职工平稳转移。
六、要鼓励和动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地区的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生产,开拓生产经营项目,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对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安排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要帮助落实工商、税收、场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动部门
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七、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应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对企业自己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也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上述培训所需的经费,经核准,可以
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
八、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鼓励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其安置费,相应解除劳动关系。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开办资金。对优化资
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企业,其资产变现所得须优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两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分流的富余职工提供专门的就业指导、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承包活动。同时,要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企业和行业间的余缺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两项改革试点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挖掘潜力,扩展生产经营,开办新的网点,为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创造新岗位。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提供帮助。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帮助落实国家有
关优惠政策。



1995年2月28日

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对外经贸部


(1987年11月4日 国家旅游局 对外经贸部)


考虑到继续开展丹东与新义州两方互派(免费)友好参观团,朝方表示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增进中朝两国边境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经研究同意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新义州市将过去双方互派友好参观团活动(即一日游)改为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由辽宁省旅游局委托丹东市旅游局负责此项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业务统一归口,由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承办经营。旅游路线,目前只试办自丹东至新义州的当日往返一日游,不再延伸。出国前,要注意对出国自费旅游者进行对朝友
好及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二、关于出国自费旅游的人数及对象。鉴于此项业务仍处于暂时试办阶段,缺乏经验,因此开展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人数开始两年要控制在每年七批,每批三十人,全年总共为210人。
参加自费一日游的对象,应优先照顾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干部以及先进工作者。
三、关于费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经营此项业务时,应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取略有盈余,切不可办成变相的公费旅游。
四、关于组织商品出口和结算问题。组织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全年210人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同意朝方提出的用我边贸公司出口商品偿付的意见。由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辽宁省边贸公司负责办理有关商品出口和结算手续。在边贸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只能用你省地方自产的
轻、纺工业品及其它小商品偿付朝方的费用,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如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五、关于入出境通行证件,由中朝双方边境公安部门商定办理。
六、要经常检查业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98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