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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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衢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设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其奖金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奖金额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中属县(市、区)的获奖项目,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审。
  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奖励;
  (五)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的个人,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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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委系统资金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体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委审计局)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家体委设立的派驻机构,受国家体委、国家审计署的双重领导,委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国家体委、国家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要求和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国家体委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审计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委审计局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体委系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委审计局对下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实体协会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和科研经费分别进行经常性审计或轮审,并考核其经济效益;



  2、对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国际比赛,组织或参与审计监督;



  3、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开工、复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和停建、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



  4、对国家体委系统重大的、政策性强的财务收支,如捐赠、赞助、集资、增收节支的经费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5、对国家体委筹建的援外基建项目和重点援外教练组的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体委拨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训练、竞赛、专项维修经费以及拨给训练基地的经费,有重点地实行跟踪审计;



  7、负责培训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



  8、负责制定国家体委的审计规章制度;



  9、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0、承办国家体委和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者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创收等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国家和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



  5、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6、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规章制度,应抄报本单位内审机构和委审计局各一份;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预决算、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制止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五)委审计局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报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委审计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可报经委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停止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委有关部门执行;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委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委领导或国家审计署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被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委审计局申请复审。委审计局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委审计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委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上级审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六条(一)、(二)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27日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家体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trospection and query to the focus of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Summary Introduction

Bills of lading, the document invented by European merchant, has become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by hundreds of years’ practice, customs and improvements.[1] These years, the case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has been a large proportion in maritime trials, becoming the focus of the issue of B/L.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people argued its natur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Some people even say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nearly is one of the ‘aberrant’ ocean carriage acts relating to the most problems in theory and practice.”[2]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thrash over the problem for carrier, the owner of goods, agent of shipping and goods and the parties of trade, and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improve our credit of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will regulate these issues systematically and try to interpellate the viewpoint about the character of this act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Meanwhile it will recogniz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e logically from a new angular .At last it will give some re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L.
















List of content


1. Legal basi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a). The legal character of B/L demand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b).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is an international usage
2. The judgment, causality, typical model and demur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criterion for judgment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b). The causality and typical model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c). The demur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3.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and exertion of legal capacity to 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criticism to the “doctrine of breach of contract ”, “doctrine of tort ”, “doctrine of concurrent”
(a). The doctrin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m
(b). The posteriori from the logically subsequ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4. Letter of guarante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interpellation to recent theory and practice
(a). The natur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b). The validity of letter of guarantee —— the interpellation to the criterion of “good faith and malice”.
(c). The extending tendency of the independenc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Demand Guarantees.
5. The re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advice given to solve the issue
(b). The evaluation to the advice mentioned above and the viewpoint about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