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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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企业:

现将《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企业争上大项目,快上大项目,以大项目带动大投入,以大项目促进大发展,不断提高淮安工业的质量,增强淮安工业的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淮安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一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土建和设备投资,不含流动资金。原则上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10亿元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期限可放宽到2-3年。

第三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激励形式分为重大项目补贴和重大项目贡献奖两种。



第二章 补贴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的限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补贴和奖励。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在行业内技术领先;项目应符合我市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卫生防疫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企业。

第六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实施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它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 补贴、奖励测算及奖金来源



第七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按项目总投资规模测算补贴金额。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

第八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项目的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后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四章 补贴兑现



第十条 项目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或主机设备签订购货合同后,县区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应包括补贴申请表、县区财政部门的兑现承诺函、环保等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补贴核定。补贴申请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补贴兑现。补贴资金分两期到位,开工时到位40%,竣工时到位60%。项目开工或竣工后,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考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补贴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贡献奖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重大工业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县区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奖金核定。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核。经确认后,核定奖励金额,并向企业下发奖励通知书。

第十五条 奖金分配。企业收到奖励通知书后,根据奖励金额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分配办法为: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按奖金总额的20%奖励项目负责人,其余50%奖金由企业分配奖励给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企业凭奖励通知书、奖金分配方案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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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印发《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49号 印发《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的管理,规范划拨、出售、报损专项资产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占有、使用市属专项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市属公有房屋、土地及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专项资产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产监管包括专项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会计分类核算及财务监督、安全使用和维护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一)单位取得(包括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的各类机动车辆,由占用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 新增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入户后20日内,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 (二)单位已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在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后,产权证统一变更到市财政局名下,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保管、统一产权、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确保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 新增(包括购建、调入、接收捐赠赞助)的房屋、土地,须在峻工验收或取得确权证明后20日内,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办理产权证。 第七条 专项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和调拨等处置行为,均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调整必备原始凭证。 第八条 专项资产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专项资产均须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卡,记载资产的存量和变动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产必须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单位占有、使用专项资产应当建立定期盘查制度,确保帐、卡、物相符,并及时做好维护修缮。 属专项资产的机动车辆出售转让和调拨必须取得市财政局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才能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专项资产取得的收入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