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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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
要求,为了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要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支教的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
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
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
“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对
口支援关系。
(二)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两个工程”的受援学校原则上不应重复。
(三)受授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为便于工作,应适当考虑受援地区的交通、气候、语言、生活条件等因素。
(四)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相对薄弱学校。小学校均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对口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两个工程”的实施暂分为两期,每期两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
通过“两个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东部地区、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着重在基础教育方面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校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包括使用过但仍可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三)双方学校可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援学校学生可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提供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支援地区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受援地区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三)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
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四)自东部地区支援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至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的援助物资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东部地区支援方负担,在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内的运输费用由受援省(自治区)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对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助,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动,与对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实施方案。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将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及对口支援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各地要不断地总结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迅速排除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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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1999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经济学、法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总分不低于33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57分。
2、报考文学(不含艺术学)、工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52分。
3、报考哲学、教育学(不含体育学)、历史学、理学、医学(不含中医学)、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50分。
4、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报考中医学、体育学、艺术学等三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45分。
5、报考地处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九省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2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45分。
6、报考地处上述九省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现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
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均不低于35分。
(二)参加“99MBA联考”的考生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复试:
1、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0分。
2、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财经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兰州大学等地处西北、西南地区11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
不低于255分。
上述学校该专业校外教学点按第1条规定的分数线要求复试。
3、因“MBA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该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得转至该专业录取。对上线生调剂和线下生录取的问题规定如下:
①各校可录取不超过5名的线下生。
②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超过本专业原定计划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5名,学校招生总规模相应增加5名。
(三)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严格面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参加面试或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历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历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认真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复试统考线下生,主要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上述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复试统考线下生的人数各单位要从严掌握。
(六)关于调剂录取
未达到统考和“MBA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一般不跨学科门类调剂考生,若跨学科门类调剂的,必须是相近专业且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
个别专业确因特殊需要跨学科门类调剂录取的考生,须由拟录取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七)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的复试要求另行通知。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5%,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得高于国家计划数;其他拟超过该比例的,须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确定。
2.录取参加“MBA联考”线下生的人数,一律不得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一律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二)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5月20日前报教育部统一审批。根据今年招生计划的安排和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将不对招生规模
做省(区、市)际调整。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各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工作,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仍按原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998〕2号)有关规定进行。
五、关于招收台港澳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有权招收台港澳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5月
25日前寄送我部高校学生司。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
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略)



1999年5月11日
我们有什么理由害怕律师炒作


唐时华



一次,和一位法官朋友聊天,谈到一个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当地媒体的影响,这位法官朋友很是不屑地说:这还不是那些小律师的炒作伎俩。另外一次,一位电视台的朋友在做一个律师维权案件时,特意将这位律师的身份隐去。面对我的疑问,他的回答仍然是:这就是律师的炒作,想据此出名,我就是不让他达到目的。

在迷惑之余,不禁就有了一些思考和疑问。

难道我们我们还害怕律师炒作吗?

作为一名法官,您头顶天平,肩负正义,手持法槌。在您的眼睛里,应当只有原告和被告,只有法律和法庭,至于双方的身份,国王或农夫,都并不影响您正确的判断。律师的身份,或许是炒作的目的,您都应当置之不见,独立、审慎地思考,公正公平地判决。假如您这样做,您还会对律师炒作耿耿于怀吗?

作为一名新闻人,您是社会良知的守护者,是大众的喉舌,路见不怕,慷然相助。假如您也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冷静思考,真实报道。您还害怕律师进行所谓的炒作吗?

退一步讲,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法官、新闻人、律师,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多的只是一个身份符号。在职业符号之前,更应当注重的是他们首先是一个公民。就像本文提到的两件事情,律师参与案件,目的是炒作也好,维权也罢,但是其行为本身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进程的一件好事,从某种意义上也带动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事情,为何要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呢?

作为一个曾经做过记者,如今又是一名法官的我,对这几个行业有着更深的体会和感触。当今社会,一些律师的维权诉讼往往是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将铁道部告上法庭的“春运涨价案”。陶鑫良和斯伟江两位律师的“高架路不合理收费案”。这些案件在当时也被一些媒体斥为“炒作”。但是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才使得那些高架路、高速路收费者不再盛气凌人,才使得我们得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兄弟能够不再担心高涨的票价,能够坦然的在春节来临之际,回一趟温暖的家。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样的“炒作”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所以,我要说,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声音,不管这种声音是高亢、嘶哑还是婉约。

律师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每一个公民也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

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害怕律师炒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