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5:05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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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之机,为牟取暴利,在棉花购销经营中,蓄意往棉花包里掺入大量杂物;有的棉花加工企业,在皮棉处理过程中直接把杂物混入加工好的棉花包中,致使棉花根本无法使用。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
纺织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今年国家棉花收购计划的顺利完成,维护棉花购销活动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棉花经营中的掺杂使假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在未完成国家计划调拨任务的情况下,禁止棉花经营单位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坚决打击掺杂使假行为,重点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棉花掺杂使假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开展对棉花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质量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帮助企业强化合同意识,做到认真签订和履行棉花购销合同,防止出现掺杂使假行为,避免经济损失。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棉花掺杂使假大要案件,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办案件中遇有阻力的,要随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对已经结案的典型案件,可在近期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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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标专用权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权利人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可优先办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权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1.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3.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4.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2.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商标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投入。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商标专用权评估费支出。

  第七条 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贴息贴费扶持措施:

  1.若出现贷款损失,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由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各承担50%;没有通过担保机构的,由风险补偿金补贴50%。

  2.因贷款需要对商标专用权实施评估的,评估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全额补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出质人承担。

  3.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在贷款期限内按法定利率的10%予以补贴。

  4.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由贷款企业先行垫付,待贷款本息归还后由风险补偿金给予50%的补助。

  商标专用权评估费的补贴在办理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待贷款全额偿还后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出由市工商局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出质人的遴选、审核与认定;

  2.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3.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4.负责商标专用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人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安排;

  5.负责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九条 办理商标质押贷款是否通过担保机构,按自愿原则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在合同之外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质押资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答复借款人。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适当浮动。

  第十四条 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 出质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质权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出质人。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出质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拍卖或变卖商标专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对不足部分金额向出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出质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追偿所得款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受偿。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年度通报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商标专用权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以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市工商局将依法追回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办理的商标质押贷款按《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雨天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成因与对策

2003年9月28日山西省大运高速公路胜利通车,适逢山西省省多数地区秋雨连绵。国庆节期间,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引起山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所有战斗在高速公路一线的民警和各级领导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笔者至今记忆犹新。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为了尽快切实降低雨天高速公路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率,笔者对运风高速公路58km+300m、侯运高速公路651km+900m处等两个去年国庆节期间雨天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地点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实地勘查、并查阅了相关的案卷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以期找到预防雨天交通事故的最佳方案,根治雨天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为预防雨天交通事故提供参考。
表1、运风高速公路(风陵渡向运城方向一侧道路)58km+300m处事故统计。

表2、侯运高速公路(侯马向运城方向一侧道路)651km+900m处事故统计。
经对运风、侯运两条高速公路这些雨天交通事故进行统计,两处事故多发点的共同特征是:
(1)发生事故时间:白天;(2)道路线形:沿行车方向是向左转的弯路;(3)事故路段:湿滑;肇事车行驶方向后方约150—200m处的超车道上有积水;
(4)肇事车种:都是小轿车;(5)事故形式:单方撞击护栏(严重的翻车、起火,并伴有驾驶员、乘车人甩出车辆致死);(6)肇事车时速:100km/h(或以上);(7)安全带:肇事车驾驶员以及前排乘员均未系安全带;(8)事故损失:经济损失巨大,并伴有人员伤、亡,甚至可能是群死群伤;(9)车辆失控的地点:车轮驶入有水的道路。
根据以上统计结果分析,又经询问肇事车驾驶员,所有的驾驶员表述事故发生瞬间的感觉都是:车辆突然“摆”了一下,然后就失去控制,撞击护栏。这些驾驶员表述的就是典型的“水膜滑溜现象”的作用。
“水膜滑溜现象”是指汽车在积水的铺装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一边排开路面上的积水一边向前滚动。干燥的路面与轮胎接触时,可以获得较高的摩擦系数。但路面积水以后,轮胎与路面的直接接触受到妨碍,水在这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使摩擦系数减少。路面潮湿时,轮胎的接地面内只有一部分直接与路面接触,其余部分是通过水膜接触路面的。水膜介入的部分越大,摩擦系数越低。如果进一步提高车速,最终将导致轮胎与地面完全失去接触,轮胎便在路面的积水上面向前滑动。这种现象恰如滑水运动一样,卷入轮胎下面的水压力与轮胎的载荷相平衡,轮胎与路面完全失去接触,这就是“水膜滑溜现象”。
如果“水膜滑溜现象”造成两侧轮胎受到地面摩擦力不同,高速行驶的车辆将失去平衡,极难驾驭。行车中为了使轮胎与地面能直接接触,必须排挤掉介入的水膜,这就必须加大局部压力,或减低轮胎运动速度,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把水从接地面内排出去。由此可见,行进中的车辆“水膜滑溜现象”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道路上有积水;
2、车速过高。
由于积水路面对“超速”这种违章行为的承受能力大大降低,加上节假日出行的车辆中有相当多的驾驶员虽然是正规驾驶员,但不是职业驾驶员,驾驶经验相对缺乏,对雨天行车可能遇到的危险估计不足,再加上这两处积水面积虽大,但平整度已经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达不到维修养护的条件,造成事实上通过高速公路公司整修道路的可能性极小,所以,遏止雨天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本上必须强制驾驶员绕行积水路面,杜绝车辆驶入有水路面,同时,尽可能地降低雨天车辆的行车速度,从而克服“水膜滑溜现象”。
通过以上统计分析,结合运风高速公路开通历年来多起雨天发生在58km+300m路段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建议:(1)配备相应的测速设备,经常性地进行测速,处罚超速行为。(2)在事故多发路段将有水的超车道路面用反光锥形筒包围起来,周边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强行阻止车辆驶入,预防事故发生。(3)在车辆行驶入口处提醒小轿车驾驶员以及前排乘员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以不超过80km/h的速度行驶;对不系安全带的予以处罚,并强制其系上安全带;在出口,由民警从通行卡查验入口时间,计算行车时间,处罚小轿车超速。(4)对类似的事故多发地段,立即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联系,共同考察,确定应增加的道路交通标志,并尽快立项、施工,根治交通事故多发点。

第一稿:2003-10-4
第二稿:2004-2-18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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