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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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7人以下。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临时聘请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免,由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任免,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属企业国资办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5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属企业国资办报省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财政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属企业国资办应当加强同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者经省属企业国资办同意,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 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权向省属企业国资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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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1993年4月15日)


1986年9月19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曾联合转发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5月,卫生部又以卫医字(89)第13号下发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以上两个通知下发以
后,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强了管理。但个别单位对胎儿性别进行预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特再次重申:除为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严禁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染色体技术等,做胎儿性别预测。请各部门、各
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管理,并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993年4月15日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区、县墙改机构应当制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逐年增长及粘土实心砖生产、应用逐年下降的计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五条 需要新建、扩建粘土空心砖生产线的,必须经所在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 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七条 承接房屋建筑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安排进行的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不得以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进行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 市墙改办应当根据《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鼓励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对积极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墙改办按照《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采用粘土实心夸做框架结构填充墙进行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发放施工执照。
采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框架结构建筑,不得评为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