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1:30:04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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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501号



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要求,两部一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是治理公路“三乱”的既定目标,是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防止反弹、扩大战果、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创建良好的条件,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治理公路“三乱”的文件精神,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为楔机,努力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推向新的阶段。要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宣传发动不间断、明查暗访不间断、督促指导不间断。对本辖区内的公路“三乱”易发地区、多发路段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帮促。对于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两部一办有关规定,坚决摘掉该地区国、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牌子,公开通报,重点整治,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严处理直接当事人,对性质严重的公路“三乱”事件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

  三、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达标的方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自查自纠自评,抓紧做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争创达标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确保自查自纠到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自检自查自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打好基础,创造条件;二是确保申报工作及时。要根据两部一办的总体部署,及时按规定内容提交申请报告;三是确保舆论宣传深入扎实。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声势。

  四、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今年是活动的第一年,一定要开好头,打好基础,对于申报第一批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区、市),要尽快按照要求,于11月底前分别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两部一办将会同建设部、国务林业局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00年起,力争用3年的时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分阶段对申请达标的省份,成熟一个,考核一个。考核合格后,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三、实施程序

  对于申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共同进行。

  考核的程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对本辖区内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本辖区内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地市名单,在全部地市均已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两部一办提出申请报告(附件三),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两部一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二)的要求对申请省份进行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两部一办、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安排

  两部一办将分五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各省份名单,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批(2000年)

  公布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的时间定于2000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11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2、第二批(2001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3、第三批(2001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4、第四批(2002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5、第五批(2002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附件二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说 明

一、为规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验收和考核的工作程序,增强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国纠办发[1999]8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二、本评分标准是全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验收的基本标准,是上级部门考核各地治理公路“三乱”及是否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基本依据。

  三、本评分标准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两个方面共五项检查考核内容。外业检查包括现场查访、公路站点、群众反映三个方面;内业检查包括内业检查、自检自查两个方面。

  四、本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评定成绩时,各项检查内容按照实际检查的权值计算,扣分项最多扣至0分。获85分以上且满足表一第七项列出的4项否定条件的单位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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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第五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美化城市景观,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5.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拟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尧都区政府、临汾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行使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初审意见。
2.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及调整强度的书面意见。若同意调整,按专家意见做出调整方案。
3.市规划局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市规划局负责将专家论证意见、社会公示(听证)情况等相关意见综合整理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政策规定补收土地出让金。补收办法是:应补收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及补充合同,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市规划局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规划局制定的《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朱镕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