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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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23号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2003]23号
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现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接受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下称爱文电脑公司)的申请,对《表形码—日通V4?1》、《表形码—日通V5?02》两个软件作品进行了登记,登记号分别为930144、940127。之后,爱文电脑公司与他人就上述两软件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认定爱文电脑公司与陈尚农、周静梓对上述两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
2003年9月,周静梓委托电子工业出版社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930144号《表形码—日通V4?1》及940127号《表形码—日通V5?02》的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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