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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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23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2003]23号




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现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接受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下称爱文电脑公司)的申请,对《表形码—日通V4?1》、《表形码—日通V5?02》两个软件作品进行了登记,登记号分别为930144、940127。之后,爱文电脑公司与他人就上述两软件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认定爱文电脑公司与陈尚农、周静梓对上述两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

2003年9月,周静梓委托电子工业出版社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930144号《表形码—日通V4?1》及940127号《表形码—日通V5?02》的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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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授予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授予我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湘工商外字〔1996〕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在永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工作:
1、永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永州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三、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报送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同时接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外资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永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事宜,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7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新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处罚意见的请示》(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据吉林省新奥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及具体情节所做出的处罚意见。
二、在适用法律条文问题上,请注意引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并就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理由做简要说明。
三、对吉林春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