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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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通〔2005〕3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州各级、各部门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政府办公室;

2、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关单位及部分企事业单位;

3、州政府办公室各科队室办局、州政府各驻外机构;

4、大理州政务信息乡镇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标准

上报州政府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根据采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计分、加分和扣分。

(一)采用信息计分

1、被《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和普刊采用的动态信息,每条计5分;

2、被《大理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每条4分;

3、按时完成上报州政府办公室的约稿及调研信息,每条计10分;

4、通过《大理政务信息》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60分;被省政府办公厅《云南要情》、《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0分;被省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被《云南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要》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二)领导批示加分

1、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80分,批转每条加40分;

2、获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40分,批转每条加20分;

3、获州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20分,批转每条加10分。

(三)过失扣分

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约稿信息,每次扣10分;

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一次扣10分;

3、虚报、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0分。

三、评比先进

1、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每年评选12名“先进集体”(其中县市6名)和24名“先进个人”,评比时限为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

2、“先进集体”的评选,依据各县市、各单位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按县市和其他单位两类分别由高到低确定;“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州政府办公室依据上报信息情况分配下达名额,再由相关县市、单位推荐确定。

3、各县市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为评比年度该县市上报信息得分与挂钩考核得分(挂钩考核得分=该县市信息直报点上报信息得分÷信息直报点个数×50%)之和;各单位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为评比年度单位上报信息得分。

4、有虚报、瞒报现象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四、稿酬及奖励

1、被《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和普刊采用的信息,动态信息按每条20元计发稿酬,综合及调研信息按每条30元计发稿酬;被《大理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按每条10元计发稿酬。

2、通过《大理政务信息》转报的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按每条400元给予奖励,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按每条400元给予奖励;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每条50元给予奖励,获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按每条100元给予奖励;获州政府领导批示的按每条50元给予奖励。

4、稿酬及奖金由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每季度核发一次,原则上直接发放给信息撰稿人(“先进集体”奖金除外),经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编审人员作过较大修改的,由信息撰稿人和编审人员按6:4的比例分享。

5、对荣获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年度“先进集体”的县市、单位(全年完成上报信息目标任务未达80%或过失扣分超过50分者,取消其先进资格),分别给予一等奖(2名,其中县市1名)800元、二等奖(4名,其中县市2名)600元、三等奖(6名,其中县市3名)400元的奖励;对荣获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年度“先进个人”的信息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在每年的全州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进行安排。

6、积极鼓励政务信息工作创优争先,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获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分别按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分别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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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54号

  为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更好地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
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

  (四)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再审,须安排原参加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若原出席委员人数不能达到5人以上(含5人),则本次发审会议不对该公司申请进行审核。

  (六)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将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将审核材料、不能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审核意见送交参会委员。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的人数,则会议延期。

  (九)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二、发审会议的程序

  (一)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会议召开前决定不出席会议,可能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时间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不能出席的原因、对审核材料的审核意见和投票意见书面送交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并委托该组长代其发表意见及投票。书面委托书、书面审核意见及书面投票结果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二)在会议预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仍不能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的,且应到而未到的发审委委员事先未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组长代为投票的,可取消该次会议。未出席的委员应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未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发审委委员填写本人是否与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馈赠的说明,并将说明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发审委委员到齐后或达到法定人数后,召集人(组长或副组长)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五)会议议程如下:
  1、召集人宣布会议纪律与程序。
  2、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3、召集人请发审委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4、发审委委员分别发表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准确、清晰。
  5、初审人员回答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发审委委员应对初审人员的回答是否充分明确表态。
  6、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委员发表的所有审核意见、工作建议等。
  7、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每家公司陈述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分钟。
  8、召集人总结发审委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9、发审委委员审核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后,在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上签名。
  10、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在审核意见上签名。
  11、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存在尚未明确的可能构成发行障碍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12、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进行投票表决。小组无法取得共识的,组长可决定或应委员要求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投票之前,应对本次会议所提出的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否构成公司发行的障碍进行充分讨论。委员投弃权票时原则上应说明原因。
  13、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决议,统计投票结果。
  14、召集人在全部投票结束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的,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其余均为弃权票的,可视同为暂缓表决。
  15、如有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公司,原审核小组发审委委员选出一至二名代表出席该公司复审的发审会,并确定该委员代表本次发审会向复审发审会陈述的内容,但不参加复审的表决。
  16、发审委委员在本次发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单上签名。
  17、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附则

  (一)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二)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本公司_________向中国证监会承诺:


  一、 在发审委委员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期间,本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直接或间接进行接触,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向发审委委员提供馈赠。

  二、 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对发审委委员独立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干预或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

  三、 公司向发审会议陈述时,本公司保证不涉及与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四、 若本公司存在以上行为,本公司将撤消本次发行申请或者中国证监会可以暂缓或终止将本公司的发审材料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承诺人: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部决定对各类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费(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归口管理。
二、部门公费(指卫生部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外事司归口管理。原成批派遣(指世界卫生组织、世川医学奖学金渠道等)的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程序不变;部机关干部通过部门公费出国进修学习,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名额至人事司,由人事司向各司局下达选拔计划;部
内业务司局自己建立渠道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实际情况,仍由业务司局报外事司、人事司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抄送科技司。
三、单位公费(指部属各单位渠道派出)半年(含半年)以上出国留学人员归口科技司审批,半年以下者由外事司审批。
四、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部门审批。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司、科技司共同负责。
六、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外事司等有关司局配合。
七、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八、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京部属单位不再代部审批出国任务批件。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司负责代部审批的上述部分出国任务批件,使用“卫外出字”文号下达。



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