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大蒜》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两项商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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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蒜》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两项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1号

 

公布《大蒜》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两项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大蒜》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两项商业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发行。

  附件:两项商业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两项商业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大蒜 SB/T10348--2002 ZB/T31029--1990
2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SB/T1034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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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1956年9月22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近据湖北、广西、山东等地人民法院反映,对于外调劳改犯的配偶诉请离婚案件,为了征询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需要查明其下落。但是,有些劳改部门对于法院的查询,却久不答复,使案件因此长期拖延,招至当事人的不满;也有些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根本未向劳改机关查询,或虽经查询,不待见复,即作出缺席判决,这都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案件时,必须通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刑期长短、夫妻感情以及原告的生活情况等等)依法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被告人如外调劳改时,法院应负责与劳改部门联系;劳改机关应负责查明函复。如久催不复,法院得向其主管公安部门提出意见。被告的劳改地点查明后,受理法院可函托该犯劳改所在地的法院或劳改机关转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受托的法院和劳改机关应尽速代为办理,不得推诿或延不照办。今后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除经查明确实不知劳改犯的下落者外,法院不得轻易作出缺席判决。至于对刑满后收留就业人员的家属,如因经济困难或生活不在一起而提出离婚时,法院应通知劳改部门,按“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尽量帮助他们把家属接去,就地安家立业。以上希遵照办理。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高于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绿化建设,或者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的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