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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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3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研究制订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省公安厅 省安监局 2004年4月)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精神,决定于今年4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二、整治重点
  (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识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没有安装推闩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4月底-5月15日)
  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要在5月15日前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5月16日-7月15日)
  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6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7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7月16日-9月30日)
  市、县(市、区)政府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10月1日-10月31日)
  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于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省安委会。10月底前,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在省公安厅消防局设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合力。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考评范畴。
  二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报道,树立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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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1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目前我国石油产品紧缺的情况下,加强我局船用油料的使用管理尤为重要。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今后油料使用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油料使用管理的计划性
1、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种油料一律由主管部门(即供应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一切计划申请、指标分配和加注储存等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2、油料主管部门,根据各船承担的出海调查任务、修理计划和储油量,要认真作好油料的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船只的加油量。
3、计划部门和船舶部门要予协助,每年将船只的使用和修理计划抄送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以便安排各船油料补给的时间、数量。
二、建立油料临时储备库(站)
1、根据本单位船只用油量,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建立一个相应的油料临时储备库(站),以备船只修理期间,必须卸油时作为临时储备、周转使用。
2、建库(站)所用经费,在二万以内的从本单位事业费内开支,二万以上的要向局报基建计划,从基建费内解决。
三、油料的处理
在目前本单位没有临时储备能力的情况下,对修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1、凡属处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一律由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先安排内部船只调济使用,然后可向友邻单位联系商量,在不失指标的情况下,相互调济使用。
2、在本单位和外单位都无法调济的情况下,可以价拨处理。但必须价拨处理的油料品种、数量、价格要报局油料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任何船只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3、必须处理的油料,应按质论价,不准任意降价或提高价格,也不准处理给个人,以防投机倒把,从中牟利。
4、所处理的油料,必须严格手续制度,处理的结果及时报局油料主管部门备案。经费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以冲减年度油料经费指标,不准挪作它用。
5、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平时油料指标的使用管理,任何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价拨给外单位。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标准,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统一把握注册受理尺度,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特制定《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见
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企业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受 理 标 准

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分别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所
附《注册申请应附资料及顺序》的要求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明顺序号。

三、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
供。

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报资料中按规定受理的所有外文资料(名称、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译文由生产者或生产者委托注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可
以是骑缝章)。

六、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七、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产品通用名,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通用名
和商品名都受注册证管理。

具体要求
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1、中英文对照;
2、必须打印;
3、所有项目必须齐全,空缺栏用"/"表示不适用;
4、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必须与原产国政府(地区)批件上所
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与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5、企业不得擅自设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可到受理办领取或从《中国医疗器械
信息网》上下载。

(二)生产者的合法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可以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相当于我国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申请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者的营业执照;
2、生产者给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四)原产国(地区)政府批准或认可的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1、凡原产国(地区)政府对医疗器械在本国上市有专门批准件的,应提供此类正式的
批准件,如美国FDA的510K、PMA、欧盟的CE证书等。

2、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
(2)申报产品在原有专门批件的产品基础上有所改动,由于注册单元的划分差别,原
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再次申报审批。
企业应做出情况说明,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
①政府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
②致外国政府证明;
③符合当地法规规定的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五)注册产品标准
1、由SDA标技委复核、编号、备案的注册产品标准;
2、企业标准应由生产者、生产者在中国的办事处代表签章或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
但必须在委托书中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者负责”。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七)检测报告
1、由SDA认可的检测中心出具;
2、期限在近一年内;
3、所检项目应在该中心承检范围之中;
4、不在承检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由注册受理办公室确认的检测中心出具;
5、按照《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执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出具的认可报告。

(八)产品质量保证书
由生产者出具,保证在中国注册销售的产品同原产国上市的相同产品的质量完全一致。

(九)售后服务委托书
1、由生产者出具;
2、委托书应明确产品的名称;
3、多层委托时,每层委托人需提供生产者的认可文件。

(十)售后服务单位的承诺书
1、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与委托书中委托的事宜应一致;

2、承诺书中还需包括:
(1)负有产品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
(2)负有与国家医疗器械注册主管部门主动联系的责任;

(十一)售后服务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有相应的技术服务项目)或在华机构的登记证。

(十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由生产者或其在华的办事机构出具;
2、列出提交材料的清单;
3、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十三)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者或售后服务单位出具产品在中国医疗单位使用后的质量跟踪报告。

(十四)临床试验报告
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实验报告分项规定》。
注:生产者的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负最终
责任的单位。

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1、表格中文字必须打印,务必清楚、整洁;
2、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生产厂名、厂址必须与生产企业许可证上一致;
4、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标准、检测、说明书中出现的内容一致。
5、企业不得擅自设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可到受理办领取或从《中国医疗器械
信息网》上下载。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所申报产品必须在许可证核定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
技术指标及主要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

(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应有以下5个方面分析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1、能量危害;
2、生物学危害;
3、环境危害;
4、有关使用的危害;
5、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

(五)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有主检、审核人签字。

(七)检测报告
1、SDA认可的检测中心;
2、期限在近一年以内;
3、所检项目必须在国家局认可的该中心承检范围之中;
4、不在承检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由注册受理办公室确认的检测中心出具。

(八)临床报告
1、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分项规定”提供临床报告;
2、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过渡期执行97年发布的《医疗器
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十)真实性自我保证
1、交材料的清单;
2、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十一) 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在试产期间产品若做过改进或完善,企业必须对产品的变动逐一加以说明。

(十二)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者或售后服务单位出具产品在中国医疗单位使用后的质量跟踪报告。

(十三)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形式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药监局签章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