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中医发〔2006〕11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厅(省)直有关单位、医学高等院校及附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质量和水平,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中医药科技发展及科技项目管理情况,特制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定期发布招标指南,面向全省进行招标。招标指南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分设攻关项目和普通项目。攻关项目每5年招标一次,普通项目每2年招标一次。
第六条 全省有能力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均可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符合项目对申请者所在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㈡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㈢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㈡立项依据充分,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㈢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㈣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㈤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㈥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由项目申请单位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 “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面向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临床疗效确切、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中医药临床应用项目及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中药研究项目;适当安排一部分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在立项时可考虑优先安排;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可以下设课题,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㈡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㈢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㈣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授权或委托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㈢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㈣组织项目的鉴定。
第十七条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㈡协同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㈢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㈤协助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㈡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如期匹配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㈢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㈣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㈡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㈢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㈤鉴定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㈠项目承担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应当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㈡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㈠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如与原单位协商,原单位不同意由其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则由项目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将项目予以撤销。
㈡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临时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项目组中具有较高中医药学术及科研水平的成员)代理,并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或审批。
㈢项目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调离等)需变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㈡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㈢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㈣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㈤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届时填写《结题报告》,并通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项目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结题报告》;
㈡《鉴定申请表》;
㈢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㈣项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管理局收到鉴定申请后,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鉴定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鉴定包括会议、书面两种形式。会议鉴定项目为省中医管理局确立的攻关项目;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项目;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省中医管理局鉴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其余项目可采用书面鉴定形式。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至9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对通过鉴定的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对项目明确做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超过《任务书》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如仍未通过鉴定,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结题。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省中医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㈠科研业务费;
㈡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㈢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㈣仪器设备使用费;
㈤科研协作费。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1〕48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
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机构
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一日
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精神,
为认真做好各部门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培训的目的和原则
对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这次机构改革中安排分流人
员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
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使分流
人员能更好地投入到地方经济建设的战略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
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
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
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发展
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
员的不同要求,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
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培训的形式
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形式主要有统一安排和
单位自行组织两种,也鼓励个人选择培训。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
训,主要包括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统一组
织的定向专业培训、专科学历教育、本科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
进修班、研究生学历教育等形式。
定向专业培训。根据人员的素质条件和本人意愿进行定向专
业培训。由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学院和省直有关院校或有
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法律、外语、计算机、市场营销、财会、审
计、金融、税务、工商管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
知识的正规培训。凡具有高中毕业(含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的分
流人员均可报名参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与
上岗资格。
专科学历教育。对于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高中(中专)
及其以下学历的人员,鼓励参加大专学历教育。对参加学习的人
员,统一组织入学考试,并由市委党校、市电大或其它具有学历
教育资格的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国家承认的大
专毕业证书。
本科学历教育。对于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大专及其以
下学历的人员,鼓励参加高中(中专)起点的4年制本科、大专
起点的2年制本科学历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其文化素质。根据本
人意愿可在省有关院校或市委党校等高等院校选择对口专业,参
加省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完成学业后经考试合格,按照有关规
定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首都经贸大学、市委党校以及其它有
条件的成人高等院校,开设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并存
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
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
研究生学历教育。凡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
学历、具有两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
分流人员均可报考我省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并由招生院
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符合入学条件的均可入学就读。按规定完
成学业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由培养单位颁发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后在市内服务的按国家统招毕业研
究生同等待遇。鼓励分流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的研
究生入学考试,自愿选择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
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除统一安排的培训外,各部门可根
据今后2—3年内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管理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对
分流人员进行岗位和职业技能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学习、培训的实施步骤
(一)机构改革开始后,各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
条件,抓紧进行人员定岗工作,同时确定需要参加培训的分流人
员。
(二)参加定向专业培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分流人员,
由各单位组织报名后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专业分别报送市委
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并携市教育局商有关院校安排教学
计划。参加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审核,
市计委、市教育局商省有关部门下达招生计划。
(三)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需依托高等院校进行的,由各
单位和有关高校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四、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对分流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分
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时间长,任务重。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环节
的工作,尤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报名工作。
同时,要尊重分流人员的意愿,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二)学习、培训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1998]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是
用于分流人员学习培训的费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商市教
育局、市财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奖励办法。凡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并完成所学专业
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并表现突出的,可
由有关部门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学金,奖学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四)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在职
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五)参加定向专业培训并领取有关证书后,可以与相应(中、
高级)职称评聘以及获取职业资格挂钩。
(六)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分流人员原行政关系所在部门结
合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情况,负责积极推荐安排工作,同时鼓
励学习培训人员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毕业(结业)后三年内,
市级机关有职位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条件可优先参加公
务员录用考试。
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优先安排工作。
(七)加强对学习和培训的管理。承担学习、培训任务的高
校和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习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
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将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
与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结合起来。
(八)注重实效。要针对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特点
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专业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设置专业课程,
确保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九)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仅适用于这次机
构改革期间。培训的对象包括除辞职辞退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
分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