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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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6〕105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案卷评议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行政复议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对上述行政执法案卷,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分的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依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案件承办人员自查、执法单位法制科(办)评查和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执法案卷的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工作每一年实施一次。

执法人员每年2月1日和7月1日前应分别完成上半年执法案卷的自查,各执法单位法制科(办)每年2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执法案卷的评查,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对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案卷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附在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每年对案卷评查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制作本区域、本部门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案卷,本级政府应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本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成被评查单位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对连续两次案卷评查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体办案人员的,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2:《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3:《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4:《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1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1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3分


2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3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规范的扣3分。


2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3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4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1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2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3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1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查行政许可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2
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3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变更与延续
1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1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2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4
卷内材料有页号。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5
装订整齐。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6
纸张无破损。
纸张有破损扣1分。


7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2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
评查方法及标准
扣分







































1
监督主体资格。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监督主体不合法的,扣5分。



2
监督检查内容的合法性。(1)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程序的合法性;(3)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以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扣5分。



3
监督检查形式的合法性。(1)备案审查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2)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3)调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案卷、文件或资料;(4)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备案、公示;(5)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6)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7)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8)受理和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记录,行政许可主体的备案记录、公示情况,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考核、质询记录,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复议登记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珠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规定形式实施监督检查的,扣4分。



4
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
查投诉、举报登记和处理结果记录,不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转办的,扣5分。



5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财经法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录,建议或通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的文件等,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建议或通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而未通知或建议的,扣4分。



6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3)通报批评;(4)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5)依照法定职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违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构未按照规定做出处理的,扣5分。









































7
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3)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机关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6)未按照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7)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9)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机关有违反(1)―(10)规定的行为之一,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扣10分。



8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超越职权、滥用实施行政许可的。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1)―(3)规定行为之一,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扣5分。
















1
监督检查主体资格。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监督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扣5分。




2
监督检查形式的合法性。(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3)督促自检;(4)实地检查。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法定形式实施监检查的,扣5分。

查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不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不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的,扣3分。



3
监督检查规则规范的遵守。(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3)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调查、询问被许可人,违反监督检查规则的,扣4分。



4
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行政机关未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2)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未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前述行为,行政机关该责令限期改正未责令的,该做出处理未处理的,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未督促的,扣6分。
















5
行政许可的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5)被许可人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1)―(6)项可撤销情形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未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予以撤销的,扣2分;撤销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予赔偿的,扣2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应当撤销而未撤销的,扣2分。




6
行政许可的注销。应当注销的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有(1)―(6)项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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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是正当防卫吗?如何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

夏德忠 王雷都


案情简介
案例一:男子遭绑架,为逃脱用计勒死绑匪
徐某以向肖某要债为名,找来张某、李某等人作帮手,其后徐某又找来其哥哥徐某某帮忙。某日徐某等四人设计将肖某绑架至徐某住处,徐某逼迫肖某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徐某随即遣散了张某、李某,留下其哥哥徐某某看守肖某。
徐某则自己去银行取钱。
此时,肖某赚取徐某某的同情,不断给其松开捆绑的绳子,后肖某找机会勒死了徐某某,并逃脱。肖某报警后,徐某、张某、李某等三人被抓获。

案例二:为追回被抢自行车,砍死抢劫者
某日晚,肖某被鲁某等三人拦住,肖某丢弃自行车逃跑,鲁某等人追了一会儿肖某后,即骑着肖某自行车逃跑。肖某跑开后电话通知其父,让其父亲带上刀去追鲁某三人。后肖某找到三人踪迹后,肖某用刀砍了鲁某的头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案例三: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业主持刀刺死小偷
李某经营着一家商店,某夜,小偷陈某潜入李家商店行窃,被李某发现,李某随即持刀前往商店,与之搏斗,并将陈某刺伤,陈某带伤逃跑,李某报警。次日,陈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案例一:
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徐某等人是抢劫罪,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肖某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本案中,不论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要债务,绑架他人),还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因肖某被徐某某控制后,并徐某某并没有杀伤肖某的故意,并且还为其松绑,因此徐某某并非是对肖某的人身构成严重暴力威胁。又因为刑法规定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所以肖某杀死徐某的行为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肖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二:
第一种观点:肖某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自行车被抢后,随即追击抢劫犯,符合对当场性,鲁某等人又是抢劫,因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抢劫犯罪,进行防卫,致犯罪嫌疑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肖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肖某自行车被抢后,肖某并且逃开了鲁某等人的追打,并且鲁某等人随即逃跑了。鲁某等人对肖某的人身已经不具有威胁,因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才适用,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并且肖某通知其父带刀赶来,主观上具有伤害鲁某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鲁某因头部被刀砍中,失血过多而死亡,因此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
第一种观点:小偷陈某潜入商店行窃,被业主李某发现,陈某抗拒抓捕,与李某搏斗,构成转化型抢劫,李某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行防卫,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小偷陈某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在李某持刀前来抓捕后,主观上也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只是挣脱逃跑,陈某对李某不够成严重人身安全的威胁,所以李某拿刀刺陈某的行为,不是特殊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案例一:
法院最终判决:肖某勒死徐某某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某构成抢劫罪,张某、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肖某作为被害人,肖某的供述在证据上,是被害人自述,在证据效力上,是直接证据,且有较强证明力。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肖某自述其在与徐某某周旋及勒死徐某某的过程,最终得到认定。
肖某供述:徐某某被勒昏后,又来袭击肖某,肖某才与之搏斗,并死死勒住徐某某,致死死亡的。所以徐某某被勒死,肖某确实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肖某的律师提出意见:肖某不欠徐某钱,本案不是非法拘禁,而是抢劫。肖某在勒死徐某某的过程中,与徐某某搏斗,被害人肖某的人身面临严重暴力威胁,因此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对肖某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二:
法院最终判决:肖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产役畜、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等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对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担保的,必须提供担保。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及承包经营和变卖集体资产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
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提留、乡(镇)统筹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
(四)重要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
(五)较大数额的举债;
(六)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的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招投标活动,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诉,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乡(镇)、村财会人员的任免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送。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组织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组建制被撤消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等资产的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