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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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1999〕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
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的一致性。   
  (2)对经营者的考核重点集中在资本营运能力和资本扩张能力方面,强调经营者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应对所有者的资产增值和资产收益提高负责。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三、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工作奖惩三块组成,对有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给予期权奖励。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同口径确定的经营性净资产规模(或本办法实行前一年的实现税利)所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水平变化相应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和社会贡献率大小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0.4×考核的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0.3×净资产收益率+0.3×社会贡献率】×年基薪×10   
  (2)当合计增长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奖惩根据每阶段政府的工作目标制订,近阶段以企业解困为主要目标。具体计算办法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4、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较大的,其大于同期社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净利润,经审计可按经营者在任期内的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以期权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市国资局。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五、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公司成本,由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列入公司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市国资局,年终经市国资局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市国资局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风险抵押金存放在市国资局期间,市国资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七、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市国资局在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情况,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八、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奖励。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九、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的70%幅度以内酌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公司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在控股(集团)公司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并同时在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担任经理的,其年薪考核办法按本条款执行。公司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考核小组负责对各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二、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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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0〕5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七)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菜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四条 菜市场要设立农民直销区,不小于菜市场营业面积的20%。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菜农进入直销区,销售自产蔬菜,丰富城市菜篮子,进入直销区的菜农,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在常驻菜市场登记办证,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五条 菜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到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与所在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委托管理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菜市场。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在菜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予纠正。

  (二)对擅自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有菜市场。确需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应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开办菜市场者、或投资建设菜市场者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未按城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或设立菜市场的,应予取缔。

  (四)对擅自撤销菜市场或者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因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区商务部门对该中心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区商务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未按协议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区商务部门应责令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整改。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