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1:20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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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 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思。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走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2011年出版的《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主要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该书内容主要有:
1、有些技术信息,企业既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又可以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企业应该结合各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衡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前提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2、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5、企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时一般能够提出的抗辩理由;
6、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8、招聘员工时应如何避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
9、劳动合同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并不能免责;
10、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1、企业如何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12、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13、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14、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15、企业如何通过工作区域管理加强保护商业秘密;
16、企业有无必要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17、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
18、企业如何对员工兼职加强管理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19、企业应如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21、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2、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2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25、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
26、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27、商业秘密的归属:企业还是员工;
28、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成果中商业秘密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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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政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7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章)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总 则

  一、第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决策程序
  十六、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乡镇(街道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计划地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并按规定程序制发、备案、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布,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在《宿迁日报》、《网上宿迁》或政府指定刊物上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请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省市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区)长,市委各有关部、委、办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以及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各部门需要向市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市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根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二)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开门见山。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须报市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制度,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秘书长(主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除中央、省和市委特殊布置的工作外,坚持后半月无会制度。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业务性、专业性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会议。
  四十一、压缩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市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专题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不超过5分钟。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邀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县(区)政府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也不要邀请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二、提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举办各类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效用的原则,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要报经市政府转办。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直接报送市委的请示、报告等,要同时报送市政府。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结果反馈材料,要同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凡涉及增编配人、经费预算等问题, 必须经市编委办、市财政局会签,报市长审批。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部门、县(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请示类公文一律送文秘部门登记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不得将部门的利益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没有意见处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有关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影响重大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四、副市长、秘书长、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出差、休假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五十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部门、单位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商业部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6月26日,商业部

自中共中央1982年以来的四个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国发〔1984〕96号文件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放手吸收农民入股,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使供销合作社在经济上同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要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和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服务中心。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指示精神,积极吸收社员股金和筹集社会资金,截至1985年一季度末,社员股金已达11.9亿元,比1982年增加了2.1倍,集资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扩股集资工作和加强对社员股金、社会集资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并经上海财会处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部财会司联系。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农民入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的作用,增强供销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中心,特制订本办法。
一、关于吸收社员股金
(一)吸收社员股金,是为了扩大社员在供销社的资金比重,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吸收社员股金要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额不限的原则。
(三)入股对象主要是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供销社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对供销社系统以外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入股,同社员一样享受保息分红。凡以个人名义入股者,不得动用国家或集体的资金财产。
(四)对吸收的社员股金要颁发社员证,填列股额,设立明细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股金的吸收和使用。
(五)社员股金永远归入股社员所有。由供销社统一掌管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挪用或私分。企业如倒闭,应首先退还股金;企业如合并,社员股金是随企业转移还是退还,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六)社员股金应根据业务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可以用作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作固定资金,可以用于联营投资,也可作为社员社股金参加入股。
(七)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即一般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费用中列支,同时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留利多的多分,留利少的少分,亏损单位只保息不分红。“保息分红”要年年兑现,不得拖欠。
(八)联合社应向社员社吸收股金,股额不限。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自愿原则下,吸收社员社多余的股金,兴办各项服务事业。吸收的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九)社员要求退股时,须向供销社提出申请,于年终决算后办理手续并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起付给社员。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年中退股的,只退股金和股息,不予分红。
二、关于筹集社会资金
(一)筹集社会资金(简称“集资”,下同)是为了解决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以及发展开拓性事业所需的资金,以增强供销社经营实力,切实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二)集资要坚持投资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集资对象主要是农民。其他,凡愿意投资者,不分国内国外,系统内系统外,农村和城市,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投资。吸收国外投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包括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及发行股票等。
(四)集资主要用于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需要的项目,解决农副产品仓储、加工、运输和兴建城乡物资交流场所、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开发资源、扩大业务领域等;还可以向外单位投资联营,或定期有偿借用,收取占用费等。
(五)供销社集资办企业或投资联营,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注重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国家合同法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法办理。
(六)供销社集资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执行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与外部门投资联营,企业执行何种制度,由双方商定,会计报表应以为主经营的单位上报,不得遗漏。
(七)集资联营企业盈利或亏损,原则上由各方按投资比例合理分享或分担。企业倒闭,须清理财产,偿还债务;如有剩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进行清退。
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应视同供销社自有资金管好用好,各级供销社都要定期向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报告管理使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效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