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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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1年上海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凡选择在上海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事宜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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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武部门兴办以劳养武企业,促进以劳养武活动的深入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现就以劳养武活动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兴办以劳养武企业是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主要形式。以劳养武企业,是指由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组织、扶持由人武干部和专武干部领办,以民兵、预备役人员或退伍军人为主体,吸收部分军烈属、贫困群众参加的各种经济实体。它既为民兵活动提供经费,又与民兵建设
、扶贫帮困、双拥工作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经济、军事、社会综合效益。
二、以劳养武企业一般属于集体性质。在民兵为主体兴办或与乡镇联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城市(大、中型厂矿) 武装部兴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集体企业对待,可享受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地、州、市、县乡镇企业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目的在于:筹措积累资金,弥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费的不足,努力减轻地方财政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奋斗目标是:力争五年后,在现有民兵、预备役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实现“上不伸手、下不摊派,自力更生办武装”的目标。
四、以劳养武项目要经人武部、预备役团与有关部门充分考察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新办或已办的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未经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的,不得用以劳养武名义享受优惠政策。
五、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允许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的养武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六、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因地制宜,注意立足当地资源、交通等优势和本单位财力情况,选择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
七、以劳养武企业申请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银行应优先安排。对通过人武部、预备役团和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的列入国家或省技改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规定,并经开户银行审查评估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技改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经济效益显著、自筹资金落实、还款
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在贷款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劳养武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30%以上的企业自筹资金。
八、以劳养武企业经过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各种符合规定的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以劳养武企业应保证企业性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以劳养武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并按照股份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九、以劳养武企业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提取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上交人武部门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补贴、训练基地配套建设、武器库维修以及人武部设施建设。各项提成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十、以劳养武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人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上收、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财产。
十一、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企业义务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主管行业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武部、预备役团设立以劳养武管理机构,对以劳养武企业实施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协调督查。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可通过招聘的办法引进。
十三、人武部、预备役团在确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选派人武、专武干部领办、兴办、承包本级以劳养武企业。
十四、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利用训练基地、办公设施闲置部分开展的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办的各类培训班等,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校办工厂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经济收益与开支受上级军事机关审计。
十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劳养武宗旨、原则,拒不承担民兵工作或不提供民兵活动经费的以劳养武企业,由人武部门报告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查处。
十六、以劳养武企业要体现民兵的特点。凡生产收益稳定的以劳养武企业,应根据企业总人数,按50人以上建排,100人以上建连的标准组建民兵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落实军事机关赋予的战备执勤和教育训练任务。不能建立民兵组织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参加所在乡
镇、街道、厂矿企业的民兵组织。
十七、以民兵为主体与乡镇联办的企业,每年必须为民兵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由民兵连掌握。所提供资金和开支情况要上报县人武部备案。
十八、厂矿企业武装部的以劳养武,主要围绕搞好搞活企业,开展修旧利废、业余承包、临时加工等劳务服务项目。同时,也可本着为本厂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兴办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十九、各级工商、税务、计划、财政、民政、金融、土地、乡镇企业、扶贫、地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以劳养武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十、各军分区、预备役师要会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加强对以劳养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帮助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保证以劳养武活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22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6〕385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平城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城区即延平区所辖六个街道办事处和西芹、茫荡镇所在地范围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
第三条 南平城区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限时段、限地段、限品种燃放的原则。
第四条 除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外,南平城区每日的22时至次日的7时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第五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储存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城区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一百人以上人群集会区内。(八)其他需要禁放的地区。
婚丧喜庆队伍在途经市区的滨江路、解放路、八一路、人民路及中山路时不得沿途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和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第七条 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查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条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城区两桥(水东桥??新水南大桥,下同)以内不得设立固定零售点;两桥外限量设立固定零售点。固定零售点要符合安全条件,要有专柜方予以批准经营。
第九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点燃后跳越性大、射程远、爆炸性强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禁限时间和地点,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的正常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禁止燃放时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禁止燃放跳越性大、射程远、爆炸性强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必须制定燃放作业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分级审批后,方可燃放。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对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方可颁发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经营、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供销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并粘贴防伪标识,确保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部门对因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环卫部门要督促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干净,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劝导。
第十七条 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对辖区居民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监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情况,对违规现象进行劝导;对劝导不了或严重违规的,及时报请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并可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举报违规燃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情况准确真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在南平市城区(延平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2000〕综22号)相应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