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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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及成本监审程序,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和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交定价成本监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价格成本调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遴选公告,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公开择优遴选;
(三)由市发改、监察、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组成的遴选小组从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票决选定实力强、信誉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四)由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根据遴选小组的票决结果,委托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进行核算;
(五)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作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结果,报由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进行审核后,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审定。
前款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发企业建设管理费,不另行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含0.5%的准入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核算以一个住宅小区或一幢住宅楼为核算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规划图、施工图等复印件;
(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因监审建设项目较多或工作量大的,监审时间可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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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7号),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
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规定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内,集中力量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凡侵权等违法的音像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处罚。
二、各地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的查处。要追根寻底,对涉嫌侵权出版、复录的,要提交有关部门查处,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现有文化稽查队的作用。要做好文化稽查队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力度。同时要注意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使执法检查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音像制品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消费者对违法音像制品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侵权等违法音像制品。
在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报告并按系统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



1995年5月12日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薛xx,男,195x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薛xy,男,194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