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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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地名用字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地名,在本省具体是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区、乡、镇,以及地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居民点、城镇的街巷的等名称。
(三)自然地是实体名称,包括山、河、川、原、地、塘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矿山、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
(五)名胜古迹、浏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管理细则、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地名档案。
(七)组织并进行地名学理论研究,推广地名科研成要,培训地名工作干部。
第五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尽可能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要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同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除历史遣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外,今后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第二条所列各类地名名称,一般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和近音。
(四)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游乐场所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城镇街巷名称要注意系统性、科学性和大众化。
(五)各类地名用字,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使用自造的生僻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所用汉字字形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六)新建居民地及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必须在作详细规划的同时确定名称。
第七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极端庸俗的,不利于人民团结的,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除原名不符合命名原则和多数群众有意见以外的,都应恢复原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有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我省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地名机构办理。
(二)位于我省境内的国内外蓍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的自然地理实体、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经省地名委员会与邻省(自治区)地名机构协商后提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四)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以上不属本条第(一)、(二)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省内著名风景名胜地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居民地名称、不属本条各项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由同级地名机构发布,并抄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七)报批地名,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由省地名委员会统一印制格式)。
(八)调整、恢复和注销地名,应按以上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全省性公开版地图(包括图集、书刊插图)上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在出版前必须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县和县以上地名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馆(室)。负责地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备和管理:
(一)村庄(自然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地(市)、县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二)城镇街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
(三)铁路、公路、民航、车站、码头、桥、隧、港、台、场等地名标志的设备和管理,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民点、住宅区和街巷中的门牌编订或更换,由公安部门负责。
(六)地名命名、更名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设置新的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者,由各级地名机构予以批评纠正和责成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发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发布的《陕西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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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 2007 〕6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姓名中文标准照片

外文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祖籍地

联系地址境内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推荐人简介单位名称及职务:社会职务:

主要事迹

本人意见签名:200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注意事项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④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证件用)。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3.“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额。4.“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5.本表可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www.wenzhou.gov.cn)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2003年1月16日 财监〔200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行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我部已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现将该公告印发给你们,供研究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2002年我部继续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了对部分企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本次共检查了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共查出这些企业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10%以上的企业有103户,占总户数的53?6%;利润严重失真,虚盈实亏企业19户,原报表反映盈利1?35亿元,实际亏损1?72亿元,虚亏实盈企业8户,原报表反映亏损1?62亿元,实际盈利4?13亿元;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
  本次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较严重,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仍不高,企业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操纵利润,长期投资管理混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等。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从出具的审计报告情况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较过去有所减少,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所增加,但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审计程序不完整、对重要审计事项关注不够、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不恰当等问题。
  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被查单位下发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有40名企业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我部将在进一步核清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有关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另行公告。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整改情况我部将进行跟踪回访。
  2002年是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连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第四年,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严肃查处和公开披露违规违纪问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作假行为,维护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此项工作同时已经成为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削弱了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部将继续坚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力整顿会计秩序,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5-4_200505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