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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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
  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钱江新城管委会,在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建设发〔2004〕107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工作的管理,落实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备案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在杭州市区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杭州地区实施细则》。
  二、2004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本市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做好相关工作。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抽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节能效能评价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杭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节能办组织对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技术评估和成果鉴定,并对通过的产品和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图、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确保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设的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对方案中有否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工程概算中有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七、设计单位在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按规定送报备案。施工许可应审核《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九、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涉及节能方面工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并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认真审核涉及节能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根据《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对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做出监理专项报告。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除应检查设计审查报告中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落实情况,还应重点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抽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节能要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和验收的,应及时责令改正。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应对该工程建筑节能相关监督情况进行评述。
  十二、居住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节能专项报告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备案机关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相关技术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略)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略)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略)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5、《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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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七号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 章、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 规范,在目前的社 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 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规定相抵触; 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 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 (54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266件)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布机关 │
│号│                 │          │      │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 吉市政发[1991]14号 │  市政府  │
│ │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 吉市政发[1991]21号 │  市政府  │
│ │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          │      │
│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 吉市政发[1991]12号 │  市政府  │
│ │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          │      │
│ │知                │          │      │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 吉市政发[1992]59号 │  市政府  │
│ │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 吉市政发[1992]60号 │  市政府  │
│ │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          │      │
│ │的通知              │          │      │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 吉市政发[1992]73号 │  市政府  │
│ │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 │》的意见的通知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 吉市政发[1993]41号 │  市政府  │
│ │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 吉市政发[1994]7号 │  市政府  │
│ │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1994]41号 │  市政府  │
│ │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          │      │
│ │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0│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 吉市政发[1994]43号 │  市政府  │
│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   │          │      │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 吉市政发[1997]17号 │  市政府  │
│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 吉市政发[1997]32号 │  市政府  │
│ │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 吉市政发[1997]38号 │  市政府  │
│ │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          │      │
│14│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 吉市政发[1997]50号 │  市政府  │
│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          │      │
│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 吉市政发[1998]13号 │  市政府  │
│ │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      │
│1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吉市政办发[1991]83号│市政府办公厅│
│ │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          │      │
│17│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市政办发[1992]9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          │      │
│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8│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 1993年办无号(4)  │市政府办公厅│
│ │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          │      │
│ │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 │          │      │
│19│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21号│市政府办公厅│
│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40号│市政府办公厅│
│ │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      │
│ │通知               │          │      │
│2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吉市政办发[1995]59号│市政府办公厅│
│ │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       │          │      │
│22│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吉市政办发[1996]40号│市政府办公厅│
│ │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2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吉市政办发[1997]9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2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吉市政办发[1997]53号│市政府办公厅│
│ │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          │      │
│2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 吉市政函[1993]25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          │      │
│ │复                │          │      │
│2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吉市政办电[1999]55号│市政府办公厅│
│ │转让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          │      │
└─┴─────────────────┴──────────┴──────┘
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部门文件(28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号│                 │            │    │
│1 │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房地│  吉市土字[1997]5号  │ 土地局 │
│ │产开发企业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2 │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各类│  吉市土字[1997]15号  │ 土地局 │
│ │经营性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3 │吉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复检换│ 吉市土联发[1998]1号  │ 土地局 │
│ │发新版土地使用证的通告      │            │    │
│4 │关于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计│ 吉市技监字[1997]35号 │ 技术 │
│ │量管理的通知           │            │ 监督局 │
│5 │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专│ 吉市财综联字[1997]31号 │预算外资│
│ │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管理局│
│6 │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吉市政局发[1997]41号 │ 城建局 │
│7 │关于办理《开户卡》《现金许可证》收│ 吉市人银发字[1991]1号 │人民银行│
│ │取工本费的函           │            │    │
│8 │关于清理托欠贷款和支援农业的措施 │ 吉市人银发字[1991]4号 │人民银行│
│9 │关于派驻员制度和信用代办站设立、撤│ 吉市人银发字[1991]56号 │人民银行│
│ │销的暂行办法           │            │    │
│10│关于储蓄的批复和管理       │ 吉市人银发字[1991]73号 │人民银行│
│11│关于粮食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贷款划转│吉市人银发字[1991]103号 │人民银行│
│ │和贷款管理意见          │            │    │
│12│关于印发《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管理│吉市人银发字[1991]106号 │人民银行│
│ │会议纪要》的通知         │            │    │
│13│关于加强重要凭证印签密押和提取现金│吉市人银发字[1991]144号 │人民银行│
│ │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
│14│关于首批股份制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2]1号 │人民银行│
│15│关于三角债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2]39号 │人民银行│
│16│关于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年│ 吉市人银发字[1993]57号 │人民银行│
│ │检及未经批准各种形式集资进行登记的│            │    │
│ │通知               │            │    │
│17│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及有关存贷款利率方│ 吉市人银发字[1993]61号 │人民银行│
│ │面的通知             │            │    │
│18│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人银发字[1994]2号 │人民银行│
│19│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管理的紧急│ 吉市人银发字[1994]8号 │人民银行│
│ │通知               │            │    │
│20│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4]23号 │人民银行│
│21│关于金融机构代理企业发行债券有关问│ 吉市人银发字[1994]42号 │人民银行│
│ │题的通知             │            │    │
│22│关于我市代办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并核准│ 吉市人银发字[1994]66号 │人民银行│
│ │颁发《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            │    │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 吉市人银发字[1995]89号 │人民银行│
│2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 吉市人银发字[1995]97号 │人民银行│
│ │实施意见             │            │    │
│25│关于印发加强现金管理、严控现金支出│吉市人银发字[1996]144号 │人民银行│
│ │、增加货币回笼几点措施的通知   │            │    │
│26│关于对商业银行联代办储蓄机构进行整│吉市人银发字[1996]154号 │人民银行│
│ │顿规范的通知           │            │    │
│27│关于清理整顿基金工作实施方案   │吉市人银发字[1997]155号 │人民银行│
│28│关于开展公用枪整治的通知     │吉市人银发字[1998]197号 │人民银行│
└─┴─────────────────┴────────────┴────┘
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0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机关│
│号│                     │        │    │
│1 │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        │ 市政府第9号令 │ 市政府 │
│2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0号令 │ 市政府 │
│3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12号令 │ 市政府 │
│4 │吉林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23号令 │ 市政府 │
│5 │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26号令 │ 市政府 │
│6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0号令 │ 市政府 │
│7 │吉林市城市除“四害”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35号令 │ 市政府 │
│8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 市政府39号令 │ 市政府 │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 市政府49号令 │ 市政府 │
│ │行规定                  │        │    │
│10│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市政府第53号令 │ 市政府 │
│11│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55号令 │ 市政府 │
│12│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59号令 │ 市政府 │
│13│吉林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62号令 │ 市政府 │
│1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69号令 │ 市政府 │
│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 市政府第70号令 │ 市政府 │
│ │定                    │        │    │
│16│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84号令 │ 市政府 │
│17│吉林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90号令 │ 市政府 │
│18│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意外伤害处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93号令 │ 市政府 │
│19│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95号令 │ 市政府 │
│20│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05号令 │ 市政府 │
└─┴─────────────────────┴────────┴────┘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
             文件目录(242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提请审议“三个条例”的报告  │ 吉市政发[1980]18号 │ 市政府 │
│2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0]27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3  │关于颁发《吉林市计量管理暂行实施办│ 吉市政发[1980]28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放宽财贸政│ 吉市政发[1980]90号 │ 市政府 │
│  │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5  │公布《关于收取排污费的暂行规定》的│ 吉市政发[1980]95号 │ 市政府 │
│  │通知               │           │    │
│6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在粮食│ 吉市政发[1980]103号 │ 市政府 │
│  │征购期间加强粮食、油料市场管理的指│           │    │
│  │令》的紧急通知          │           │    │
│7  │关于试行吉林市农村人民公社敬老院暂│ 吉市政发[1980]109号 │ 市政府 │
│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8  │关于试行《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 吉市政发[1980]112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9  │批转市外贸局、供销社、工商局《关于│ 吉市政发[1981]12号 │ 市政府 │
│  │加强畜产品经营管理的报告》    │           │    │
│10 │转发市经委、财政局、支行《关于加强│ 吉市政发[1981]21号 │ 市政府 │
│  │工交企业更新发行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           │    │
│  │使用管理的规定》         │           │    │
│11 │转发市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 吉市政发[1981]64号 │ 市政府 │
│  │理暂行办法》           │           │    │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科学专│ 吉市政发[1981]92号 │ 市政府 │
│  │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13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招用退休、退职│ 吉市政发[1981]96号 │ 市政府 │
│  │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14 │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几│ 吉市政发[1981]100号 │ 市政府 │
│  │项规定》             │           │    │
│15 │关于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排城镇│ 吉市政发[1981]108号 │ 市政府 │
│  │待业青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16 │批转市科委、经贸、建委、财政局制定│ 吉市政发[1981]118号 │ 市政府 │
│  │的《吉林市地方工业企业办科研的暂行│           │    │
│  │办法》              │           │    │
│17 │关于颁发《吉林市个体兽医开业和办兽│ 吉市政发[1981]142号 │ 市政府 │
│  │医联合诊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8 │关于颁布《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1]14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9 │关于批转市经委等五个部门制订的《吉│ 吉市政发[1981]150号 │ 市政府 │
│  │林市企事业单位治安和安全管理规定(│           │    │
│  │试行)》的通知          │           │    │
│20 │关于加强运输石油液化气槽车管理几项│ 吉市政发[1981]162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21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1981]251号文件 │ 吉市政发[1981]179号 │ 市政府 │
│  │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           │    │
│22 │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吉林市社会办学│ 吉市政发[1982]10号 │ 市政府 │
│  │暂行管理办法》          │           │    │
│23 │关于发布《吉林市统建卖房暂行办法》│ 吉市政发[1982]61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24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建设义务劳动暂│ 吉市政发[1982]64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25 │批转市社队企业局《社队企业整顿方案│ 吉市政发[1982]77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26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 吉市政发[1982]111号 │ 市政府 │
│  │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27 │批转《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 吉市政发[1982]112号 │ 市政府 │
│  │行条例》的通知          │           │    │
│28 │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82]154号 │ 市政府 │
│29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私心政策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2]162号 │ 市政府 │
│30 │关于居民住宅收取供暖费办法的补充通│ 吉市政发[1982]174号 │ 市政府 │
│  │知                │           │    │
│31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 吉市政发[1982]181号 │ 市政府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32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2]183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33 │关于提请批准吉林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1982]192号 │ 市政府 │
│  │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报告    │           │    │
│34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小│ 吉市政发[1983]2号  │ 市政府 │
│  │商品实行企业定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35 │关于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一步扭亏增盈│ 吉市政发[1983]13号 │ 市政府 │
│  │的决定              │           │    │
│36 │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拖欠房屋租金情况及│ 吉市政发[1983]20号 │ 市政府 │
│  │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37 │关于加强蚕场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44号 │ 市政府 │
│38 │关于发布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 吉市政发[1983]58号 │ 市政府 │
│  │补充通知             │           │    │
│39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  │ 吉市政发[1983]64号 │ 市政府 │
│40 │关于发布试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组织技│ 吉市政发[1983]67号 │ 市政府 │
│  │术协作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暂行│           │    │
│  │规定的通知            │           │    │
│41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若│ 吉市政发[1983]74号 │ 市政府 │
│  │干规定的报告           │           │    │
│42 │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3]83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43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3]87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44 │关于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几项规│ 吉市政发[1983]97号 │ 市政府 │
│  │定                │           │    │
│45 │关于批转市支行驻厂信贷员管理暂行办│ 吉市政发[1983]98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46 │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 吉市政发[1983]121号 │ 市政府 │
│47 │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吉市政发[1983]125号 │ 市政府 │
│  │的几项规定            │           │    │
│48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改革中学招生办法的│ 吉市政发[1983]126号 │ 市政府 │
│  │请示的通知            │           │    │
│49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吉林市联合运输工│ 吉市政发[1983]139号 │ 市政府 │
│  │作办法》的通知          │           │    │
│50 │关于改革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工制度的通│ 吉市政发[1983]142号 │ 市政府 │
│  │知                │           │    │
│51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 吉市政发[1983]146号 │ 市政府 │
│  │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  │》                │           │    │
│52 │关于公布试行《吉林市殡葬管理试行条│ 吉市政发[1983]151号 │ 市政府 │
│  │例》的通知            │           │    │
│53 │印发《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暂行办法》│ 吉市政发[1983]15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54 │关于加强卷烟散白酒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182号 │ 市政府 │
│55 │关于公布施行《吉林市消防管理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3]199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56 │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 吉市政发[1983]212号 │ 市政府 │
│  │充规定》的通知          │           │    │
│57 │《关于对社队企业贷款管理意见的报告│ 吉市政发[1983]21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58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制定的《吉林市祭英│ 吉市政发[1983]216号 │ 市政府 │
│  │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59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副产品│ 吉市政发[1983]241号 │ 市政府 │
│  │贩运情况的报告》与《农副产品和三类│           │    │
│  │工业品贩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60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吉林市社会办学情│ 吉市政发[1983]254号 │ 市政府 │
│  │况的报告》的通知         │           │    │
│61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 吉市政发[1983]264号 │ 市政府 │
│  │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62 │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265号 │ 市政府 │
│63 │转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吉市政发[1983]268号 │ 市政府 │
│  │强标准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64 │关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补充规定  │ 吉市政发[1984]8号  │ 市政府 │
│65 │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奖惩问题暂行规定│ 吉市政发[1984]2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66 │关于发布试行《吉林市厂矿企业劳动安│ 吉市政发[1984]50号 │ 市政府 │
│  │全监察条例》和《吉林市厂矿企业违反│           │    │
│  │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           │    │
│  │知                │           │    │
│67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私房交易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4]5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68 │关于印发《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暂行│ 吉市政发[1984]67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69 │关于公布实行《吉林市单位自管房产暂│ 吉市政发[1984]86号 │ 市政府 │
│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70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 吉市政发[1984]87号 │ 市政府 │
│71 │关于发布《吉林市保护利用田鸡资源的│ 吉市政发[1984]98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72 │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 吉市政发[1984]104号 │ 市政府 │
│  │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           │    │
│  │办法》的通知           │           │    │
│73 │批转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吉市政发[1984]153号 │ 市政府 │
│  │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74 │关于批转市城乡建委、工商局《吉林市│ 吉市政发[1984]174号 │ 市政府 │
│  │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    │
│75 │批转市经委《关于国营工交小型企业放│ 吉市政发[1984]175号 │ 市政府 │
│  │开经营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76 │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 吉市政发[1984]176号 │ 市政府 │
│  │价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           │    │
│77 │批转市经委、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进│ 吉市政发[1984]178号 │ 市政府 │
│  │一步搞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的│           │    │
│  │通知               │           │    │
│7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在市、区│ 吉市政发[1984]184号 │ 市政府 │
│  │医院实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的│           │    │
│  │通知               │           │    │
│79 │关于印发《吉林市燃料统一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4]20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80 │批转市养老金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 吉市政发[1984]209号 │ 市政府 │
│  │扩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点的报│           │    │
│  │告》的通知            │           │    │
│81 │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工作│ 吉市政发[1984]219号 │ 市政府 │
│  │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82 │关于加强罚没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4]222号 │ 市政府 │
│83 │关于施行《吉林市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5]18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84 │关于施行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 吉市政发[1985]45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85 │印发《关于放宽食品工业政策规定的试│ 吉市政发[1985]100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86 │关于发布《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 吉市政发[1986]1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87 │关于发布《吉林市蔬菜生产销售暂行管│ 吉市政发[1986]34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88 │印发《吉林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 吉市政发[1986]41号 │ 市政府 │
│  │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    │
│89 │批转《关于请批〈对出口生产的鼓励措│ 吉市政发[1986]52号 │ 市政府 │
│  │施及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90 │印发《关于保护猪源的规定》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62号 │ 市政府 │
│91 │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72号 │ 市政府 │
│92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有│ 吉市政发[1986]73号 │ 市政府 │
│  │关问题的通知           │           │    │
│93 │发布《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清除冬季冰雪│ 吉市政发[1986]76号 │ 市政府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94 │关于发布《吉林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 吉市政发[1986]77号 │ 市政府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95 │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 吉市政发[1986]80号 │ 市政府 │
│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
│96 │发布《吉林市统建动迁户新房安置和收│ 吉市政发[1986]82号 │ 市政府 │
│  │缴扩大面积建设费实施细则》《关于城│           │    │
│  │市建设动迁安置中补助、补偿费用的标│           │    │
│  │准》的通知            │           │    │
│97 │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市政发[1986]8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98 │发布《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 吉市政发[1986]94号 │ 市政府 │
│  │知                │           │    │
│99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95号 │ 市政府 │
│100 │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制定│ 吉市政发[1986]99号 │ 市政府 │
│  │的《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           │    │
│  │通知               │           │    │
│101 │发布《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吉市政发[1987]3号  │ 市政府 │
│  │实施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  │机动车辆征收城市桥梁建设费的规定》│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旅馆、招待│           │    │
│  │所征收城市建设附加费的规定》的通知│           │    │
│102 │关于印发《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实施办│ 吉市政发[1987]11号 │ 市政府 │
│  │法》和转发省政府吉政发[1987]2号文 │           │    │
│  │件的通知             │           │    │
│103 │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市│ 吉市政发[1987]18号 │ 市政府 │
│  │财政局制定的《吉林市乡(镇)级国库│           │    │
│  │代办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04 │关于发布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 吉市政发[1987]2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05 │印发《关于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几项规定│ 吉市政发[1987]25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06 │关于发布《吉林市煤气工程市区输配管│ 吉市政发[1987]29号 │ 市政府 │
│  │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           │    │
│107 │关于建立吉林市钢材市场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7]32号 │ 市政府 │
│108 │关于批转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 吉市政发[1987]33号 │ 市政府 │
│  │施方案的通知           │           │    │
│109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7]40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10 │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产销管理的报│ 吉市政发[1987]41号 │ 市政府 │
│  │告的通知             │           │    │
│111 │关于批转《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 吉市政发[1987]42号 │ 市政府 │
│  │施细则》的通知          │           │    │
│112 │关于印发《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 吉市政发[1987]45号 │ 市政府 │
│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3 │关于批转《吉林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 吉市政发[1987]49号 │ 市政府 │
│  │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114 │关于发布《吉林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吉市政发[1987]50号 │ 市政府 │
│  │实行经营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5 │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吉市政发[1987]58号 │ 市政府 │
│  │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6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 吉市政发[1987]60号 │ 市政府 │
│  │稳定的通知            │           │    │
│117 │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吉市政发[1987]66号 │ 市政府 │
│  │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8 │关于批转《吉林市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7]70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19 │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8]1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120 │关于印发树木补偿费恢复植被补偿费标│ 吉市政发[1988]2号  │ 市政府 │
│  │准的通知             │           │    │
│121 │关于印发《吉林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8]3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122 │关于对吉市政发[1986]94号文件有关问│ 吉市政发[1988]9号  │ 市政府 │
│  │题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123 │关于改革市内城区和左家特区财政管理│ 吉市政发[1988]23号 │ 市政府 │
│  │体制的通知            │           │    │
│124 │关于发布《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8]25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2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8]28号 │ 市政府 │
│126 │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层预防保健工│ 吉市政发[1988]29号 │ 市政府 │
│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27 │关于《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 吉市政发[1988]30号 │ 市政府 │
│  │金统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128 │关于印发《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8]33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29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给职工发放水价补│ 吉市政发[1988]34号 │ 市政府 │
│  │贴的通知             │           │    │
│130 │关于印发《吉林市社会劳动力暂行管理│ 吉市政发[1988]36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131 │关于清理个体靠挂集体企业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8]38号 │ 市政府 │
│132 │关于贯彻《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8]4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133 │批转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报告的通│ 吉市政发[1988]42号 │ 市政府 │
│  │知                │           │    │
│134 │关于批转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吉市政发[1988]43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3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政府机│ 吉市政发[1988]48号 │ 市政府 │
│  │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的规定》的通知 │           │    │
│136 │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吉市政发[1988]50号 │ 市政府 │
│  │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
│137 │印发《吉林市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暂│ 吉市政发[1988]51号 │ 市政府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138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市若│ 吉市政发[1988]52号 │ 市政府 │
│  │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139 │印发《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吉市政发[1988]56号 │ 市政府 │
│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40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放权│ 吉市政发[1988]57号 │ 市政府 │
│  │和放宽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41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 吉市政发[1988]58号 │ 市政府 │
│  │中小学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    │
│142 │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吉市政发[1988]68号 │ 市政府 │
│  │标准》的通知           │           │    │
│143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地下水资源等问题│吉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市政府 │
│  │                 │   [1988]2号    │    │
│144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属全民│ 吉市政发[1989]19号 │ 市政府 │
│  │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           │    │
│  │挂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145 │印发关于贯彻〈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 吉市政发[1989]27号 │ 市政府 │
│  │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           │    │
│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           │    │
│  │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施方案│           │    │
│  │的通知              │           │    │
│146 │重新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 吉市政发[1989]34号 │ 市政府 │
│  │市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147 │水资源、收取城市水资源费、地下水等│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 │
│  │问题               │  纪要[1989]13号  │    │
│148 │印发《吉林市工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管│ 吉市政发[1990]6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    │
│149 │关于加强对新增载货汽车计划管理的通│ 吉市政发[1990]11号 │ 市政府 │
│  │知                │           │    │
│150 │关于印发《吉林市工业质量技改基金管│ 吉市政发[1990]39号 │ 市政府 │
│  │理的规定》的通知         │           │    │
│151 │批转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企业和市│ 吉市政发[1990]41号 │ 市政府 │
│  │场秩序方案的通知         │           │    │
│152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理空│ 吉市政发[1990]44号 │ 市政府 │
│  │闲和转让转借、转兑公有房屋的若干规│           │    │
│  │定》的通知            │           │    │
│153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基│ 吉市政发[1990]45号 │ 市政府 │
│  │本建设集资投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54 │关于印发《吉林市煤气工程建设资金征│ 吉市政发[1990]51号 │ 市政府 │
│  │集办法》的通知          │           │    │
│155 │印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吉市政发[1991]16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56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基本好转│ 吉市政发[1991]29号 │ 市政府 │
│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57 │吉林市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 吉市政发[1991]39号 │ 市政府 │
│  │的决定              │           │    │
│158 │转发《关于加速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 吉市政发[1991]101号 │ 市政府 │
│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159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水养│ 吉市政发[1991]1号  │ 市政府 │
│  │水问题)             │           │    │
│160 │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 吉市政发[1992]6号  │ 市政府 │
│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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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
2002.01.21 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



一、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民在生产、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问题,需要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有关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意见的,应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解决,不得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进行处理。

五、公民上访应当遵守依法就地、逐级上访的原则,到主管该事务的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需要到上一级国家机关上访的,应当出示原处理单位的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

六、公民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派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公民上访时,必须遵守信访秩序,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听取接待人员的解释答复,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㈡不得拦截机动车辆、堵塞交通;

㈢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㈣不得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㈤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㈥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煽动聚众闹事;

㈦不得散发传单、张贴标语、书写大字报、举横幅标语;

㈧不得有身穿孝衣孝服、呜锣喊冤、下跪等不文明行为;

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八、公民上访时,凡有违反第七条规定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信访部门或职能部门已办理结案,上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纠缠不休,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