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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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奖励委员会5人以上联名提出,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推荐,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5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曲靖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请奖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市内外资机构做出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对报送来的异议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一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必须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0 月2日曲靖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曲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曲靖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曲靖地区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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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房产、环保、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委、房产等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五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以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粉为主要原材料(质量占30%以上),空隙率25%以上的多孔砖和空心砖;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内外墙板材;

  (四)非粘土类烧结砖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

  (六)高掺量的利废墙材产品;

  (七)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及其它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的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且应通过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墙材产品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和粘土矿开采登记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墙材产品和生产设备,发展改革、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2010年后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经发展改革、经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

  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认证制度。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经认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禁止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

  按期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及有关规程。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未经建筑能耗核准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材料标准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接受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墙体和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其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保温工程和备案登记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的,发给节能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现有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空调系统效率,降低照明、采暖和空调能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时限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罚款,并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材料进行检测的;

  (三)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便于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我司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实践和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编写了《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本指南从政策规定、审批要求、办理程序、材料报送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供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另外,为了节省印刷费用和方便各单位使用,我司将本套指南的电子文稿刊登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财务司子站的“资产管理”和“下载中心”两个栏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政策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试行).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cws/201310/P0201310115839565560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