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1:43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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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即将进入推广试点阶段。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引导支付清算市场服务价格,改进支付清算服务,促进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特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研究确定了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对象

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缴纳汇划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小额支付系统仅向业务发起方收取汇划费用。

二、 收费范围

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已清算”状态支付业务和各类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对特许参与者发起的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

小额支付系统对各参与者发起的撤销、冲正、止付、退回申请及应答报文、查复报文和贷记退汇业务免收费用。

三、 收费方式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由城市处理中心(CCPC)计费后,再由国家处理中心(NPC)按月自动扣收的方式收费。

计费周期为上月大额支付系统最后一个工作日至本月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前一工作日止。每一计费周期结束后,CCPC将自动统计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应缴的小额支付业务汇划费用和特许参与者应缴的信息业务汇划费用,并向收费对象发送收费清单。在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工作日,NPC将根据CCPC的计算结果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特许参与者的汇划费用由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向NPC收费专户划缴。

四、收费标准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推广期间暂按以下标准收取汇划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运行和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公布。

(一) 普通贷记、实时借记和实时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5元/笔;普通借记、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08元/笔。

(二) 支付类业务除按笔收取汇划费用外,同时按5元/包的标准收取汇划费用。

(三) 信息包按流量收取汇划费用。通用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001元/Kb,实时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1.0元/Kb。

(四) 查询报文、自由格式报文收费标准为1元/笔。

(五) 根据同城支付业务与异地支付业务消耗系统资源的不同,同城支付业务和异地支付业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各参与者发起的同城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收取汇划费用,异地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的150%收取汇划费用。

(六) 为调节系统运行峰值,均衡各时间段的业务量分布,将按业务处理时间段设置不同收费标准。每日8∶30-15∶00的收费比率为100%,15∶00-17∶30的收费比率为120%,17∶30-次日8∶30的收费比率为80%。

以上请各单位转知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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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
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
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
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
证。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
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
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
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
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
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
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2000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播出境外动画片的紧急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播出境外动画片的紧急通知


  2005年9月13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播出境外动画片的紧急通知》,《通知》说,当前,各级电视台特别是各地少儿频道和动画上星频道着力扩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规模,积极扶持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国产动画创作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但是,近来在一些电视台开设的一些动画资讯栏目或动画专题节目中,以所谓介绍境外动画片为由,公然违规播出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动画片。这些未经审查的境外动画片导向错误,格调低下,宣扬迷信、凶杀暴力,不仅违反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动画片的正常播出秩序,而且对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一不良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为此,各级广播影视机构,特别是各级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动画上星频道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从着眼民族未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高度,认真做好动画片的播出管理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空间。
  二、认真执行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的有关规定。所有境外动画片的引进须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播出。在每个播出动画片的频道中,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的播出比例不低于6:4,即国产动画片的播出数量不少于60%。坚决制止播出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及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动画片及合拍动画片的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画节目的管理机制,严格把好审查关和播出关,不得播出向境外动画公司购买的或其免费赠送的未经审查的动画片,不得播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推荐的未经审查的境外动画片。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对动画资讯栏目和动画专题节目进行自查,正在播出的此类栏目或节目要立即停止或整改。
  五、各省级广播电视监听监看部门要把动画片播出情况作为监看重点之一,实现动画片播出内容、播出类别、播出时段的动态监管。对违规播出非法或盗版境内外动画片、超时超量播出引进动画片的播出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整改。